台灣目前的所得稅制,在企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用兩稅合一的制度,兩稅合一的意思是說,可以將兩個合在一起看,個人持有企業股權,在公司尚未配發盈餘時,需要先對企業盈餘繳所得稅,從今年99年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降為17%。
舉例來說,企業盈餘如果是100元,則要繳所得稅17元,剩下稅後盈餘83元,如果這稅後盈餘83元,百分之百被配發給他的股東時,同時會將以繳的17元,以可扣抵稅額的方式配發給股東,相當於配83元,有17元可扣抵稅額,比率為17除以83,20.5%,這就稱為可扣抵稅額比例。
領到配息的個人股東,則要以83元加17元,100元來計入所得,課綜合所得稅,也就是和原本企業的稅前盈餘相同。假如個人股東的稅率是最低級距5%,則只要繳稅5元,但是因為有17元的可扣抵稅額,是之前企業已繳的稅額,可以抵用,所以最後反而可以退稅17減5的12元。
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較低的投資人而言,領高可扣抵稅額比例的公司配息,就比較划得來,可以從政府手中,將已繳的公司稅,超過個人稅的部分收回來。計算的方式是用一除以一加可扣抵稅額比例,來和自己的最高邊際稅率比較,前者高於最高邊際稅率,就可以將政府已經收進口袋的錢再掏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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