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資公司汪海清老師來講兩稅合一,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的合併。其他國家施行者有新加坡、英國、香港。我國制度最複雜,每增加100元收入,繳25元營所稅,剩75元未分配盈餘,分配75元時,要再繳所得稅,最高總稅率55%,最低稅率29.5%;兩稅合一後,盈餘分配股利淨額,要先用設算法(Imputed)還原(Gross Up)成沒有課營所稅前的所得,75/(1-25%)=100,100*40%-25(可扣抵稅額)=15,(25+15)/100=40%,最高稅額40%,營利事業所得稅名存實亡,變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抵扣稅,因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多寡以無關緊要,原設計應要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到接近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的35%,以避免家族企業不分配盈餘,但受到立法院阻攔,改為盈餘於次年一年未分配,加徵10%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過去是用強制分配的方式避免企業不分配盈餘。低所得稅率的股東應會較高所得稅率股東受益於分配盈餘。成立投資公司買股票不划算,將原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變為應稅的股利收入,不分配又被課10%加徵。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 Imputed Credit Account)/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大法官536號解釋後,投資公司若有上市公司股票要以市價計算,而非面值,投資公司也不能進行遺產稅贈與稅之節稅了。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政府等沒有抵稅權的人,可在除息前將股票移轉給可以抵稅的人上。用重複投資的方式可以有遞延鼓勵所得的效果,記得不能持有子公司超過20%,否則要依權益法認列當年度的收益,不能延後一年分配盈餘。問題是孫子爭氣賺錢,兒子不爭氣賠錢,老子的可扣抵稅額就沒指望了。非居住者不享兩稅合一,但如新加坡租稅協定則可,除非被投資公司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營所稅。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加徵10%未分配盈餘)/(總未分配盈餘)。沒有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時,稅額扣抵比率最高33.33%,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時,稅額扣抵比率最高48.15。
CFP(模組五) 租稅與財產移轉規劃 第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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