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保險金給付不需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所以有很多人都會認為投保保險是降低遺產稅的好方法,但是最近一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出來,對這種用保險降低遺產稅的方式有很大的衝擊,所有想要做這個節稅規劃的人都要再三考慮,若不小心可能會像這個判例一樣,不但沒有節稅效果,還因為漏報被罰款一倍。這個法官的判決理由是說,雖然不能因為要保人有更改受益人之權力,就認定年金險為遺產稅法所謂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應將年金險之現金價值視為債權而納入遺產總額。而是依據核實課稅原則,『…惟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主義,在稅法上即應實施核實課稅原則,蓋因所謂負擔公平之原則,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更應就實質上使其實現,亦即稅捐之課徵,原則上應該以納稅義務人真實的稅捐基礎,即所謂核實課稅之原則,而非以應有的、擬致的稅捐基礎為計算。…』,雖然該筆遺產形式上為保險金,但法官審查其動機,認為顯然係將其即將成為遺產之現金,經由投保之方法一次繳清保險費,迨其亡故之後,轉換為保險給付,應將其所繳保險費併入遺產,雖然判決理由與國稅局將之認定為債權之核課理由不同,但結果相同都是要補稅併罰,所以駁回所訴。
簡單的說在生命末期才要做最後的任何規劃以避免降低遺產稅,都會遭受核實課稅原則的挑戰,只要法官認定你的動機是為了降低遺產稅,不論你的形式外觀上做的多好多完整,都沒有用。對有需要繳遺產稅的人而言,不可不慎,一定要提早做規劃,不要在生命末期才在想利用躉繳的保險來降低遺產總額,依據此判例之後,很容易被認定是實質的遺產。
年金險與投資型保單由於不需要體檢,過去常會被誤以為可以做為降低遺產總額的險種,現在顯然已經不太適合,或者說,應該要提早開始投保,才不會被認定為有逃避遺產稅之企圖而併入遺產。
但一般壽險由於臨終前大多已超過60歲且健康狀況不好,也已經無法投保。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當知道自己資產已經達到需要繳遺產稅的程度,可以在年輕時就開始為自己投保終身壽險,則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一定不會被列入遺產,避免到年老時來不及規劃。
1 則留言:
台北市國稅局今天(4/28)發佈新聞稿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於死亡時尚未解約者應課徵遺產稅...以「解約金」列入遺產!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3045&baseDSD=5&CtUnit=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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