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8

臨終前躉繳年金險有被視為遺產的風險

一般而言,保險金給付不需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所以有很多人都會認為投保保險是降低遺產稅的好方法,但是最近一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出來,對這種用保險降低遺產稅的方式有很大的衝擊,所有想要做這個節稅規劃的人都要再三考慮,若不小心可能會像這個判例一樣,不但沒有節稅效果,還因為漏報被罰款一倍。這個法官的判決理由是說,雖然不能因為要保人有更改受益人之權力,就認定年金險為遺產稅法所謂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應將年金險之現金價值視為債權而納入遺產總額。而是依據核實課稅原則,『…惟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主義,在稅法上即應實施核實課稅原則,蓋因所謂負擔公平之原則,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更應就實質上使其實現,亦即稅捐之課徵,原則上應該以納稅義務人真實的稅捐基礎,即所謂核實課稅之原則,而非以應有的、擬致的稅捐基礎為計算。…』,雖然該筆遺產形式上為保險金,但法官審查其動機,認為顯然係將其即將成為遺產之現金,經由投保之方法一次繳清保險費,迨其亡故之後,轉換為保險給付,應將其所繳保險費併入遺產,雖然判決理由與國稅局將之認定為債權之核課理由不同,但結果相同都是要補稅併罰,所以駁回所訴。

簡單的說在生命末期才要做最後的任何規劃以避免降低遺產稅,都會遭受核實課稅原則的挑戰,只要法官認定你的動機是為了降低遺產稅,不論你的形式外觀上做的多好多完整,都沒有用。對有需要繳遺產稅的人而言,不可不慎,一定要提早做規劃,不要在生命末期才在想利用躉繳的保險來降低遺產總額,依據此判例之後,很容易被認定是實質的遺產。

年金險與投資型保單由於不需要體檢,過去常會被誤以為可以做為降低遺產總額的險種,現在顯然已經不太適合,或者說,應該要提早開始投保,才不會被認定為有逃避遺產稅之企圖而併入遺產。

但一般壽險由於臨終前大多已超過60歲且健康狀況不好,也已經無法投保。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當知道自己資產已經達到需要繳遺產稅的程度,可以在年輕時就開始為自己投保終身壽險,則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一定不會被列入遺產,避免到年老時來不及規劃。

2 則留言:

阿士 提到...

保險金給付不需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只有在『被保人身故』下才可適用有...

一.『被保人』身故,『指定受益人』拿到的保險金
A.保險法112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二.『年金保險』進入年金給付期,『被保人身故』尚未領取的年金部份
(例如保證20年但領了5年就身故了,後續的15年部份)

保險法135-3 (年金保險)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110條至第113條規定。

保單是不是「其他一切有價值之權利」? 當然是!!!
有些要保人在買了以後去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再由子女去解約這根本就是『贈與』!
至於報紙標題『法院判決,富人利用躉繳保險避稅,遭到棒喝! 臨終大買保險 課遺產稅! 』..
→根本就與『身故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是兩回事.....

本案『父親為要保人』,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指的應該是滿期保險金)
→『要保人身故』以後其子女可至保險公司『變更要保人』,再將保單解約拿解約金或滿期時拿滿期保險金。故將保單列入遺產本就非常合理! 惟在此行政救濟程序中應可爭取以『要保人身故時』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而非以1200萬的保費來列入遺產計算,才是正辦.

阿士 提到...

台北市國稅局今天(4/28)發佈新聞稿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於死亡時尚未解約者應課徵遺產稅...以「解約金」列入遺產!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3045&baseDSD=5&CtUnit=11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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