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讀Andrew Tobias的《The Only Investment Guide You'll Ever Need》一次,除了上次讀到的列舉扣除策略,這次又發覺兩個有效率的稅賦策略,也能使用在國內。
第一是上次也有記錄到的策略,如果你每一年的所得稅申報都使用標準扣除額,只是因為你的列舉扣除額加總後,略低於標準扣除額,則你應該可以考慮每兩年使用一次列舉扣除額報稅,然後,相隔的那一年使用標準扣除額。通常可以很容易搬移的列舉扣除額項目是捐贈,如果你每年十二月捐贈一次,可以移到次年的一月,讓那一年一月雨十二月各有一次捐贈,好讓列舉扣除總額大於標準扣除額。
第二,他是用美國的退休帳戶為例,但是以台灣來說最像的就是勞退帳戶的自提,你可以考慮幫助孩子來自提他薪資的六%,要求孩子參加勞退自提,並設定最高的六%。而你另外自己再將這六%給孩子,對他而言可給自己的錢一樣多,但他就能享受勞退帳戶自提延後所得稅的效果。
第三,他是用美國的證所稅為例,目前台灣的證所稅只有IPO、興櫃和未上市是採核實課稅,使用這個方式就能享受捐贈的列舉扣除額,並且避免出售IPO、興櫃和未上市股票的證所稅。在美國的方式是將有資本利得的股票捐贈給慈善團體,例如巴菲特捐給比爾蓋茲的基金會,由於是捐股票,以當時市價計算列舉扣除額,而且捐贈者不需繳資本利得稅,當然基金會本來就不用繳稅。這樣做可以最大化你的捐贈金額。或者擔心慈善團體沒有帳戶無法有效率地處理受贈股票,也可以先捐給一個中介的慈善信託基金,再由該信託賣出股票,將所得款項還能依捐贈人意願分配給不同慈善團體。國內的公益信託,應該也可以設計成類似的架構,來協助捐贈有證所稅的IPO、興櫃和未上市股票之流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