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改良基本工資(最低工資)的調整機制呢?之前寫過一篇關於勞工團體所提出的基本工資調高建議,當時勞工團體認為最低工資應該滿足扶養2.29個人的能力,令我感覺很奇怪,現在讀到一篇文章,似乎指出一條可能的改良道路。
他的論點是基本工資(最低工資)的目的是讓勞工不至於工作後無法溫飽,是對領取基本工資的低收入家庭的保護與扶助。但是提高基本工資後,往往大多數的額外所得是落在低收入以上的家庭中,因為領取基本工資的人很多(美國30%以上)不是屬於低收入家庭,而是中產或藍領家庭中的青少年。提高基本工資沒有準確地移轉所得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低收入家庭。
他認為較有效率的方法是用基本工資可扣抵稅額EITC(Earned-income Tax Credit)來替代全面性調高基本工資。我們提高基本工資並不是想讓外勞或中產階級家庭中的青少年打工時多賺幾元。如果目的是幫助有認真工作的低收入家庭,應該針對這樣的家庭給負所得稅,也就是低收入家庭基本工資勞工的扶養子女可扣抵稅額,例如每位扶養子女給一年12萬的可扣抵稅額,讓這些家庭報稅後就能得到退稅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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