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爾文經濟學告訴我們,由於個別利益與團體利益不一定一致,團體如果可以形成限制有害團體利益的個別行為,反而可以提高團體中每個人合計的總利益。
作者Robert Frank認為要對有害的事課稅,注意在其他人無法輕易自行迴避的有害行為,而且只用最輕微的方式去阻礙這些有害的行為。例如:針對SO2汙染物排放課稅或發行許可權。對CO2二氧化碳排放課稅。對交通阻塞的市中心開車、騎車族課稅。依車輛的重量課稅,因為重車在車禍時危害他人安全較多。對菸課稅,二手菸造成他人傷害。對酒課稅,酗酒造成家人、車禍等傷害。強制摩托車騎士戴安全帽,越多人不戴會造成其他人越不願戴,造成額外死亡。他認為很維妙的界線,則在於是否該對含糖飲料課稅,含糖飲料造成過重,傷害自己健康,似乎對他人無害,甚至可能還有利減輕健保負擔,但是政府該阻礙這個對自己有害的行為嗎?
國內的奢侈稅,其實很類似這種動機,希望降低房產炒作,以及阻礙奢侈品消費。這類品項型的課稅,由於容易閃避,品項也容易爭執,作者認為累進消費稅比較有全面性的力量。國內針對垃圾袋的課稅,也是一個很成功的例子,有效率地減少了垃圾產出量,不再需要一直興建焚化爐與垃圾掩埋場。
一個很大的問題,則是小孩教育的武器競爭,為了讓小孩在教育體制中名列前茅,家長間明顯存在武器競爭的局面,如果沒有法律立法限制或阻礙補習,家長很容易會讓小孩過度地補習,資金浪費在補習,自然家長都無法為退休儲蓄準備。應該可以考慮對12年國教其間的補習額外課更重的稅,稅金來補助低收入無錢補習家庭的小孩。
困難的也許是團體利益不見得哪麼明顯,事後來看也許很容易,但是事前要預測哪種團體利益比較有利演化,反而不符合演化論多樣繁衍適者生存的道理,何以政府(或眾人)能正確設計規劃選擇哪些團體利益,會有利於群體的演化呢?即使對高所得者的增加課稅,能讓全體合計得利,也要高所得者不移民或不投資海外,才能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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