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到一篇賣金融商品首重適合度的文章,引發我去思考這個問題,符合金融消保法的適合度就夠了嗎?以破產的雷曼兄弟結構債來看,新法的適合度就夠避開這個風暴嗎?也許並不夠。
首先,投資人客戶的風險等級是個很模糊的概念,如果還是以問卷回答的方式來判斷,則風險等級很可能初一十五不一樣,受到市場近況,與投資人客戶的感覺情緒和自信程度左右,真實的風險承受度,和投資資金的可投資年限最相關,也和客戶的財務健全,收支有多少剩餘,有多少緊急預備金,有多少人依賴他,和客戶的所得能力與挫折回復力等等有關。
其次,產品適合歸類到哪個風險等級,也是個困難的工作,就像信評機構給次貸產品AAA的評級,於是讓許多保守等級投資法人,都因而投資最後引爆金融風暴的次貸產品。以結構債這樣的商品,他含有發行者風險,以及衍生性商品的風險,很多的雷曼兄弟結構債,如果雷曼兄弟持續得到AAA評級,很可能還是會被放在保守投資人適合的類別中。
真正的問題是在,光適合還不夠,在適合的許多標的中,誰會提供足夠、清楚易懂的資訊給投資人客戶,對分析能力不足的投資人客戶,又有誰會提供對他最有利的建議,而不是只提供對他適合但可能非最有利的那種推薦。誰願意承擔起真正的信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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