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最重要的服務品質就是理賠,而理賠也是最多申訴與法院訴訟的關鍵。這本書蒐集許多民國八十六年以前的保險理賠案例。之前介紹過一位CFP持照人朱惠斌,他也有一本《哇靠!告贏才理賠》,是收集較為近期的壽險公司敗訴案例。不過這本書另類IQ也還值得參考,可以看見保險理賠的演變,對消費者有利的條文與看法,其實,都是來自修法、修改示範條款,少見保險公司持對消費者有利的見解。
第一類理賠糾紛來自請求權時效和撤銷契約權的時效,受益人請求權時效為兩年,保險人之撤銷契約,在確知可解除契約之原因後,一個月未行使即失效。通常保險人會以被保險人投保沒有告知既有的疾病或毒癮,而通知解除契約,不接受受益人申請理賠。而受益人若沒有在請求權時效內起訴,則過期後,就喪失權利。
第二類是保單到底開始生效沒有,這通常發生在剛投保就死亡的案件上,例如繳費用現金或遠期支票,即使拿到送金單,也還要看保險公司是否核保,如果體檢沒過,即使已繳現金,都不算生效。沒有繳費時的催繳程序,通知是否有送達住所,以及如果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的保單生效期限要按日算到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零。
第三類是意外傷害險的認定,早年較嚴,現在的示範條款是以非疾病所引起之危險事故都算。自殺與意外死亡之爭議,多半要靠法官來判,書中,保險公司似乎都會偏向將不名原因,無法直接證實為自殺或他殺的疑似殉情案件,偏向認定為自殺,而以投保兩年內自殺不賠。
第四類是除外責任,例如團保必需是正常職員才理賠,如果投保時已經無法正常工作的職員,契約無效。酗酒的事故,會在學生團體險中被除外。這是閱讀保單時,頗重要的ㄧ個章節,越是複雜廣泛的除外,對消費者需要理賠時,越是麻煩,都靠法院,而無法依靠保險公司的善意。
第五類是給付金額的爭議,很多問題出在業務員自己製作的說明文件,保險公司不承認業務員的錯誤說明,而消費者如果在取得保單後沒有仔細閱讀,很容易到最後被認定已經理解契約內容與業務員的說明,卻沒有在十天審閱期中提出解約,就是認同保單內容了,不得要求撤銷。
ㄧ般理賠糾紛都發生在投保後短期內就發生危險事故,但是這不就是保險最應該幫助消費者的地方嗎?下一秒鐘,都有可能是需要保障的時候,這不是銷售保險時,提醒消費者保險的重要性,怎麼投保幾天後,萬一發生事故,保險人就一付認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故意帶病投保與沒有誠實告知呢?這就是保單最需要的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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