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前述的保險金不必計入遺產課稅。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參考保險法第135-3條,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以上(112條)規定。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同一申報戶中每人可列舉扣除最高兩萬四千元。
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本條例施行(2006/1/1)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3000萬元(每一申報戶)以下免計入綜合所得稅淨額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由於前述的保險金金額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影響到另外一個民法特留分的條文,參考民法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3條,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事業負擔,以事業或員工及其家屬為收益人,可視為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申報員工所得並辦理扣繳。
可能不被國稅局認同的狀況,要保人染重病,投保後短期內即死亡,要保人高齡,要保人有高資產,投保時試算需繳遺產稅者,保費高額上千萬,一次躉繳大額。以上的狀況,即使其他形式都符合免稅規定,也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的精神,將所繳保費納入遺產課稅。法官判決邏輯則有,實質課稅、量能課稅、立法精神。將本人投保的養老險(生死合險)的滿期給付受益人指定或從本人轉換為子女,需繳贈與稅,漏報會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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