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有人以年齡來做投保建議的區分,這不夠仔細,比較好的方式還是依個人的扶養責任來分,如果你目前受人扶養,則最該買保險的人是扶養你的人,不是你。沒受人扶養的單身,如果也沒有扶養任何人,則以受益人為自己的險種為宜,例如:壽險與傷害險(非疾病),主要是專注在殘廢風險上,可以用產險公司的傷害險搭配壽險。重大疾病險,由於一發生也會造成自身損失,也值得考慮。ㄧ般疾病與意外傷害的手術與住院醫療費用風險,則是較次要的選擇。
一旦結婚,有了扶養家屬,或是子女出生,相較之前,壽險的額度需要再次增加,增加本人所得損失對受扶養者的損失風險,例如到六十五歲的收入損失,或到配偶平均餘命,子女成年的收入損失。如果有財務槓桿,房貸額度也該加進來。其次住院醫療費用的損失由於可能造成收入損失,可能也需要提高,畢竟多好幾個需要扶養家屬。
對子女而言,兒童投保壽險有道德風險,為了避免父母傷害子女,金管會限制對十五歲以下的壽險給付,只退回保費。傷害險公會則自律殘廢給付上限為全殘200萬,可以補意外造成殘廢時父母增加負擔。此外最適合的就是醫療險,最簡單可以採用住院日額型,可以彌補因住院時萬一需請假照顧的損失,及病房差額,或者再增加實支實付的住院醫療。同樣,重大疾病與防癌險,也是可以考慮。
投資資產逐漸累積後,一方面收入損失額度隨年紀越來越低,一方面緊急準備金逐漸增加後,或子女成年獨立後,各種險種都可調低,增加自我承擔的風險。對一位緊急準備金已有百萬元的個人,各種保險金額都可以調低一百萬元。而且,越接近老年,死亡率提升,越不符合低頻率高損失的投保原則,壽險其實可以完全取消,更不需要增額或變額的壽險。取而代之的是,醫療險與年金險的需求,也就是病太久與活太久的風險。
直到了淨資產需要繳遺產稅的階段,這時候,增額或變額的壽險才會再度成為有用的資產分配工具,可以產生與遺囑一樣的分配效用,又沒有特留分的問題,算是類似現金遺產的一種繼承移轉工具。但是,其實對多數以股權為主要資產的大企業家,這不算很方便的移轉工具,因為股權不能用來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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