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存量(未償還餘額)的限制是前三年平均名目GNP的48%。流量(當年新增舉債)的限制是當年度歲出預算的15%。
如果用個人與家庭的角度來看,GNP就像一個個人或家庭的全部所得(有市場價格的生產能力),等於是前三年所得的平均,如果一個人前三年年所得平均200萬台幣,他的總負債上限應該是96萬,我認為這個數字其實很低,算是很保守,舉例來說,以無擔保消費債務的上限來比較,目前金管會的規定是月薪之22倍,以同一例來看,平均月收入16.7萬,22倍為366.7萬,和前三年平均年所得48%的96萬比,要高得多,也就是主管機關為了刺激經濟可以讓一般人舉債更高,但是法律要求政府本身必須財務保守穩健,不能舉債太高。
流量(當年新增舉債)的限制,以年所得200萬的人來看,假如儲蓄率為一般的20%,則年支出為160萬,在這160萬中可以有15%是新貸款而來,也就是當年新增舉債不能超過年支出預算160萬之15%,24萬。也就是以這位年收入200萬的人而言,最高總負債上限為96萬,一年最多可新增舉債24萬。當然如果當年沒有儲蓄而是預算支出240萬,則該年最多可新增舉債36萬。
延用這個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規定的缺點是購屋這類的大型資本支出,如果購買一棟年所得7倍的1400萬房屋自住,若貸款很一般的七成。則當年新增負債980萬,不但超過流量限制(1400*15%=210萬),也超過總量限制(200*48%=96),但是購屋卻是很多人都有的夢想,不可能因為這個條件而放棄,或延後到幾乎全用現金購買的時機。優點是提醒我們家庭債務如果使用得當,在現在的需求與未來的需求支間平衡,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壞的,債務可以促進家庭或國家生產力的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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