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聽CFP持證人劉憶娥分享關於家庭中身心障礙成員之信託規劃。首先,她鼓勵CFP持證人多幫助有身心障礙成員的家庭,即使遇到弱勢家庭,無法支付規劃服務費用,還是應該多提供免費的服務。
首先她提到國人還是欠缺預立遺囑的行為,其中針對有身心障礙成員的家庭,除了財產的分配,更重要是監護人的指定。如果打算設立遺囑,則應該要記得要指定合適的遺囑執行人,否則存在繼承人不願意照遺囑執行的風險,遺留的受益人若有身心障礙,應繼權益容易被損害。
針對希望利用壽險保險金來照顧家庭身心障礙成員之父母,目前常見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將保險金的受益人指定到一個身心障礙成員的自益信託專戶中,這個自益信託在設定多位監察人,信託條款也限制非經監察人同意,身心障礙成員與監護人自己不得撤銷或改約,信託中再設計如何支付身心障礙成員的照護機構費用。潛在風險是由於是自益信託,身心障礙成員與監護人還是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挑戰信託契約上的條款。目前似乎是案例太少,還不能確定法官對信託法條文的看法,是否不論契約如何寫,委託人一定有權撤銷信託。
第二種方案是先設一個他益的金錢信託,父或母為委託人,身心障礙成員為信託受益人,信託專戶再代為繳納由父或母為要保人,身心障礙成員為受益人的保險,例如父或母的壽險,保險金給付時,則進入他益的金錢信託專戶,之後則由信託專戶支付身心障礙成員的照護機構費用。同樣,設定監察人來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可以在多位監察人中納入特定疾病障礙的協會,以確保監察人有照顧專業能注意受益人的權益。缺點是受託人無法充分掌握代為繳納的保單權益,受託人不是保單的要保人,要保人可以不經過信託的受託人、監察人就撤銷或改變保單內涵。感覺上,第二種方案是較能確保委託人的意志被執行。
目前的討論似乎較為缺乏,當壽險保險金給付進入信託專戶後,開始給付照護費用時的細節資產配置規劃。感覺上代為繳納以身心障礙成員為受益人的年金保險,似乎是一個不錯的解決方案,畢竟短期內的資金需求似乎較小,但是信託帳戶不能直接當要保人,讓身心障礙成員與監護人屆時同意簽署擔任要保人,變成一個變數。或是採用類似505退休提領期的策略。可惜比較少聽到這方面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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