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中國人壽陳晉裕之課程,民國八十六年行政院一份解釋函,規定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不屬勞基法所謂勞工,因此不適用勞基法,諸如勞工退休金、資遣費都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如果從符合勞基法的上班族,被晉升到經理人,特別是總經理,應該要特別去注意,是否可能權益受損?不要誤以為自己還會至少有勞基法的權益。
經理人除了在政府公司登記上有此欄位。在公司法上也有規定,凡是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的人,就是經理人。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委任之經理人應經由董事會決議,報酬也應經董事會同意,彼此關係就不是雇傭。因此,如果董事會沒有針對委任之經理人安排優於勞基法的退休金、資遣費,則接受晉升的經理人,應該要好好思考一下,這待遇有沒有比較好。
在促產條款落日後,員工分紅不再能以面額課稅。退職所得是目前還有一點賦稅優惠的給付方式,每ㄧ年的年資有17.5萬的免稅額,17.5萬以上到35萬之間,則半數計算。若分年領,則每年有75.8萬免稅額。因此以優於勞基法的長期退職金,或是中期的離職金,來取代每年的薪資獎金,是可以有一點賦稅優惠,又能藉賦予權(vesting schedule),不同年份的既得百分比遞增或遞減,來做留才或促進流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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