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寶來投信的來函,發覺前一篇接完電話後的紀錄還是有誤。真是很抱歉,搞這麼多次烏龍。我想還是請大家自己多讀幾遍寶來投信的來函,自己搞清楚。
寶來投信的來函認為,關鍵是在借券擔保金的再投資效益,台灣五十基金0050若是和採用定價與競價方式借券交易,證交所僅收借券費用1.6%的借貸服務費,證券商收借券費用0.4%的手續費,若借券費率為市價的Y%,則台灣五十基金的收益是[市價]*Y%*(1-(1.6%+0.4%)= 0.98 * Y% * [市價]
台灣五十基金若是改用議借交易,則證交所僅收借貸成交金額0.02%的借貸服務費,證券商收借貸成交金額0.02%的手續費,但是原屬證交所的借券擔保金的再投資效益將歸台灣五十基金所有,而寶來投信則要多收一筆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這個費用是借券費用的30%。若借券費率為市價的Y%,借券擔保金的再投資效益為X%,而擔保金為市價之140%時,則台灣五十基金的收益是{[市價]*Y%*(1-30%)} - [市價]*(0.02%+0.02%)} + {[市價]*140%*X%} = [市價] (0.7Y%-0.04%+1.4X%)
若將0.98Y% 和 (0.7Y%-0.04%+1.4X%)做個等式,可以得到0.2Y%+0.04%=X%。表示當X% 大於0.2倍的Y%加0.04%時,新的(0.7Y%+1.4X%-0.04%)收益會高於原本的0.98Y%。也就是借券擔保金的投資報酬率高於0.2倍的借券報酬率加4bp時,採用此種新架構會對基金收益人較有利。
反之,則不利。
若以寶來來函的範例Y=2% X=1.5%,1.5%>0.2*2%+0.04%,採用此種新架構會對基金收益人較有利。
但是寶來的收益則是由原本成交金額之0.04%,變成有0.3Y%的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等於是將原本證交所的借券擔保金的再投資獲利,由寶來與台灣五十基金收益人分掉。
以上是依據寶來投信的來函推演的看法,以下是我的反對意見:
照原條約的內文,寶來本來就可以採議借交易,並代為管理擔保品,只是其可請求之管理費,必須比照證交所規定,也就是在議借狀況下祇能請求成交金額之0.04%,卻又不能像證交所一樣享有借券擔保金的再投資效益。因為這樣的可請求總管理費用偏低,所以可能寶來過去都祇是採經由證交所用定價或競價方式出借。現在則希望調高可請求之管理費後,能多分享一些利潤後,才願意開始使用議借交易。我認為對受益人最好的方案是,維持現有條文,寶來只能收成交金額之0.04%,但是寶來還是應該積極使用議借交易方式借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我反對的關鍵在原本的舊條約規範下,本來就可以採議借交易方式,寶來的回函,拿議借交易方式和定價競價交易方式比較,是不合宜的,若拿現有條文下的議借交易方式借券,寶來只能收0.04%的管理費,改成新條文後,同樣議借交易方式借券,寶來就能收30%*Y%的管理費,若借券費率為2%,則為0.60%,為原來收費的15倍,所以此新條款會降低基金收益,對收益人不利,增加管理費,對經理公司有利。
我還是持反對立場。
以下是我寄給寶來投信提出的問題:
1. 按原條文,經理公司原本應該就可以採議借交易方式借券,過去幾年有無採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券過?過去議借時經理公司所請求的管理費為何?能否同樣請舉例說明計算數字。
2. 如果過去未曾採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券過,請問經理公司評估的理由?
期待寶來的回函。
同時請大家不要沉默,提供你的看法。
參考:寶來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95年年報
本次『修訂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之範圍』公告
原寶來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規定「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借貸服務費辦理。」
註: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就是指議借交易,其管理費用比照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費率就是0.04%的借貸成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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