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7

台灣卓越五十ETF受益人借券服務費調整案更正

收到一通寶來的解釋電話,在這裡得要向前幾天的文章做個更正,原本我讀完會議決議通知書的理解,和寶來給我的解釋完全不同。他表示會再提供一份有數字的計算範例給我,收到時我再貼出來。

會議決議通知書上的說明是:
修訂前:借券業務基金淨收入=「基金借券收入」-相關服務費及手續費+擔保金孳息收入
修訂後:借券業務基金淨收入=「基金借券收入」-相關服務費及手續費-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註一)+擔保金孳息收入
(註一):「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基金借券收入」* 30%

我以為此修正是將於原本基金經由證交所出借證券時,證交所收取的1.6%借貸服務費(註二),改為經由經理公司私議出借證券時,由經理公司收取30%的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經寶來投信負責此案的黃先生向我解釋,他們實際的意思是說,如果私議出借證券時議定的借貸服務費為X%(不保證低於1.6%),經理公司祇收取X%的30%,也就是如果借貸服務費還是1.6%時,經理公司收取0.48%=1.6%*30%,而基金受益人可以獲得1.6%*(1-30%)=1.12%的額外利益。
(註二):「證交所借貸服務費」=「借券費用」* 1.6%

雖然從字面上,我還是感覺這個條文怪怪的。是否應寫成
「經理公司借券管理費用」=「借貸服務費」* 30%
「借貸服務費」=「借券費用/基金借券收入」* X%
(X 約為1.6%)
較為清楚

因為「基金借券收入」主要是還券時借券人所之支付的「借券費用」,並非「借貸服務費」。

目前證交所的借券相關費用:
目前證交所於還券時,借券人須支付借券費、借貸雙方須支付借貸服務費及證券商手續費。借券費用以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格乘以擔保數量再乘以成交費率。證交所借貸服務費,於定價、競價交易時,本公司向每一筆交易之借貸雙方按借券費用2%之八成(即1.6%)計算借貸服務費。議借交易時,本公司向借貸雙方依借貸成交金額0.04%之五成(即0.02%)計收借貸服務費。證券商手續費,證券商向每一筆交易之借貸雙方按借券費用2%之二成計算手續費;議借交易,證券商向借貸雙方依借貸成交金額0.04%之五成(即0.02%)計收手續費。

「基金借券收入」=「借券人支付之借券費用」
「借券費用」=「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格」*「擔保數量」*「成交費率」
「借貸服務費」=「借券費用」* 1.6% (定價、競價交易時)
「借貸服務費」=「借券費用」* 0.02% (議借交易時)
「證券商手續費」=「借券費用」*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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