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都市更新需要這樣,我不想要都市更新了,哪位政治人物,願意廢除此法,我的立法委員一票就投給這個人。交易應該是兩造自由意願的選擇,這樣強迫別人交易,實在有違人民財產交易自由。我寧可居住在老舊的社區。
立法者與執法者,真的應該好好謹慎思考,怎麼會立出這樣容易被取巧的法律,不深究財產所有者的真意,只要沒有在時限內書面陳情,就預設對方同意被列入都更範圍,怎麼會沒有一個行政人員需負責告知受害人應有的權利,等到過期了,才告訴對方你需要早一點書面陳情,這樣的行政程序錯誤設計,設計行政程序的公務員實在侵犯財產處份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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