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進入提領期,以股息報酬為主要投資收入來源,最大的風險變成了企業經營者配發股息的能力與意願,可行的方式是集結1%以上的持股股東,合力傳達我們要求股息報酬之主張,目前的台灣法令規定,1%以上的持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常會提案。
股息報酬為主之股東常會提案,內容應該是要求公司建立一個股息配發的紀律,並且以能˙不造假地(不舉債)達成配息紀律的能力,做為衡量董監事與經理人貢獻的一項指標,例如要求每股配息在還原配股後,要能夠達成配息每年不下降的目標,最好股息的成長率要能跟上通貨膨脹,或國民生產毛額之經濟成長率。針對保留盈餘,應該檢驗保留盈餘的金額,有沒造成每年配息一定比例的增加,例如保留1億元,有沒有讓次年配息增加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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