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分到的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婚前、婚後者,推定為婚後。婚後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計算基礎。夫妻財產各別所有,無法證明何人所有時,推定共有。夫妻一方無收入者,則可以和對方約定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剩餘財產分配權如有不利,例如一方好吃懶做,可以請求法院調整。一方有債務,另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會被拍賣,但是如果你做背書或保證就不一樣,保證責任不會因為離婚消失。
如果需要藏私房錢則顯示兩人信任上有了問題,應該多溝通支出的價值觀,一筆錢該不該花,最理想是能在充分溝通後得到共識,否則至少是各自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若是一方需要全部上繳收入,然後另一方再想辦法藏私房錢,以逃避財務控制,實在是有點像不信任的開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