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論點是,美國聯邦準備系統其實不是屬於政府,而是一個由私人控制的獨立法人,而且由於不需受國會監督,也不需被財務稽核,完全不知道是否有獲利私自轉給私人。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指控,也就是獨立法人該多獨立,獨立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如果董事會是由私人銀行家挑選,再由總統任命,國會其實完全沒有控制權,人民交出去的權力,完全沒有間接監督的機會,總統也沒有辦法改變私人銀行家挑選的候選人,這聯準會的確像是私人的。就算獲利沒有配息給私人,光是事先知道何時將寬鬆貨幣,何時將緊縮貨幣,加上壟斷國債的發行銷售,就已經是龐大不合理利潤。
目前台灣政府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而綜合所得稅其實大部分主要都是薪資所得稅,剛好是和美國憲法精神相反。薪資所得和交易所得本質上的確是很大的差異,美國憲法的規定其實比較合理,薪資所得是一種個人勞力與金錢的交換,並沒有利潤,何以要對其課稅呢?相反的,交易所得本質上,表示買出價格高於買進成本與勞動成本,針對其差額的利潤課稅,其實才比較合理。
這讓我反思我國的憲法,我國憲法並沒有針對所得稅有如此的區別,只寫了人民有納稅的義務,沒有特別強調所得稅的定義。但是,我發覺台灣政府也有另外兩種行政權違憲的現象,也都可以算是資本主義對民主、法治的侵害。
中華民國憲法 143條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目前的土地增值稅藉由設計公告現值的方式,在實質上,造成土地買賣時,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沒有被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不但用公告現值計算,逃避實際交易價格的所得遠高於公告現值差額,也沒有全部歸公,稅率低於100%,都是違憲。第二,行政疏於立法,沒有規定土地之分配應規定適當經營之面積,也就是持有土地應有上限,不該有一人或ㄧ公司持有巨大範圍土地的現象,國家應該限制這些持有超過適當經營面積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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