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7

CFP™理財顧問對紀律道德標準的自我要求

現任考試院考試委員,也是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自2003創立以來的紀律及道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邱聰智先生,以『自律的驕傲與尊榮』為題,在2007年6月16日的CFP™理財顧問授證典禮之後,舉辦協會第一次的『紀律道德課程』,邱聰智主委說這是CFP™理財顧問邁入成熟階段的第一步。(本次授證後全台灣有423位CFP™理財顧問)

理財顧問做為一個新興的行業,有別於過去的金融產品銷售人員(理財專員、客戶經理),【台灣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範】與【台灣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執業準則】是區分CFP™理財顧問與一般理財專員及保險業務員最大的不同點,所有取得CFP™授證的從業人員,都必需以此兩項規範與準則為執行業務依據,落實投資人利益優先之理念,提升認證理財規劃顧問之職業道德。

邱聰智主委首先提到紀律道德是本會存在的關鍵主題,他認為有兩大特色,第一,紀律道德規範準則是本會與國內其他考試認證制度比較,最特別與最重要的自我要求象徵。第二,紀律道德規範準則的世界性,也是本會與世界會員組織結合的國際性象徵,國際總會在紀律道德規範準則上的要求十分重視,絲毫不馬虎。

邱聰智主委從他2000年到西班牙參訪研究其證券交易法談起,他的研究發現西班牙的證券交易法中沒有證券商的名稱,都是以投資銀行為代表所有可以執行交易、經紀、承銷、併購等證券交易的主體,不像我國的法令還在依業務別區分的狀況。甚至直到今日二十一世紀我們台灣的有價證券都還是實體化印製,而西班牙自1980年起就已經全面有價證券無實體化。我國之相關法規立法之更新可以說落後世界遙遠,更遑論要在金融業裡做出世界級的創新。

理財顧問在台灣做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其實在國外也已經有二十年的發展,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自2003年引進理財顧問的專業,也已經將近四年了,我們的理財規劃法律並沒有什麼改變,邱聰智主委要我們深思法律的限制,其實阻礙了社會的創新,面對保守的行政權與管理機制,法令老舊現實的困窘,做為社會中的公正專業人士所組成的民間團體,不應該只是感到無力與無奈,要如何在灰色地帶上填補功能,為台灣的未來而努力,達到政府、個人與專業人士三角關係間公益與私益之協調,值得我們一起努力。

邱聰智主委舉會計師為例,簽證會計師理應為獨立公正的把關者,但是現實上,若真要依法執行的簽證會計師可能一個案子也接不到,於是不少會計師屈服現實,最後弊案爆發後,最後簽證會計師變成要和公司負責人一起賠償並負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本會認為提升認證理財規劃顧問之職業道德,切實依據紀律道德規範準則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

邱聰智主委從他過去曾起草『環保法』與『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經驗,提到有些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現象,常認為過去的法令已經足以應付未來的社會創新,而『理財規劃』這個創新的服務,也將對現有的法令產生一些重疊的部份,這些則是有賴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與行政及司法體系的說明,增進對話,以便將來能將之確定下來,歡迎每位執業的理財顧問多提供意見以利整合。

我(黃柏仁CFP™)在開放提問時第一位發言,請教邱聰智主委,理財規劃顧問獨立執業時,提供全方位理財規劃建議書,內含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分析與建議,是否有違反投信投顧法之疑慮?邱聰智主委表示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為一個經過政府核准章程的民間組織,章程明定協會有考試權、認證權與制定職業規範之權力,理財規劃顧問依據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職業規範與執業準則提供理財規劃建議,倘有涉及投資之分析與建議,站在投信投顧法為先行之法律,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章程為後立之法律,後立之法律乃社會進步之象徵,協會之立場與他作為紀律及道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之立場,皆認為提供分析與投資建議為合乎本會職業規範與執業準則的行為,且我們應該以此為基準來向司法權爭取法律地位。不過他也了解有些法官可能會持不同意見,他表示如果有需要,他很樂意為CFP™在法官面前提供法律意見書。坐在我旁邊的台北金融發展基金會周吳添董事長,則補充說,這也類似在許多教授投資理財的課程之中,教授以實際案例說明分析,提供投資建議,這是否屬於理財知識與理財能力的教育領域,還是也違反投信投顧法規定之疑慮類似,站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角度,兩者應該都屬於沒有問題的範圍,站在法律文字的角度則有疑慮。邱聰智主委再補充,如果要等法律更新完備再出發,則理財規劃顧問業在台灣可能要再等二十年也不能開始。周吳添董事長則表示如果業者不去創新,則法律本身其實不會自己改變。

王信力CFP™提問,受雇於金融機構之CFP™執業人員,若額外提供理財規劃建議書,並未簽立理財規劃顧問合約,也未額外收費,是否仍應遵守台灣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範與執業準則。邱聰智主委表示理財規劃顧問合約應屬於民法委任契約,契約之成立除法定要式契約外,視為非要式契約,理財規劃顧問合約不需書面簽立也算成立,CFP™執業人員只要提供理財規劃服務,即使沒有簽約,也需依照職業規範與執業準則執行。邱聰智主委舉例這就好像飯店提供住宿就含免費機場接送,不能因增加服務機場接送係無償提供,就認為機場接送中的意外不屬於飯店提供服務所應負的責任範圍。即使無償提供理財規劃建議書,CFP™執業人員也要為該行為負責,並遵守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與執業準則,不因收入不變服務增加,而對服務增加之部分免責。

一位本屆授證的CFP™執業人員(抱歉沒記到姓名)提議是否應該將CFP™列入國家考試之範圍,由考試院主導。邱聰智主委表示他還有一年多的任期,如果大家希望往這個方向,他很樂意協助。不過邱聰智主委表示考試院在世界各國都不存在這樣的行政組織,各國的考試認證多由民間組織主導,因為民間公正專業人士的自制與自律,可以促進創新且維持公益與私益之平衡,考試院目前的趨勢除非公會強力要求,不主動介入職業的考試認證,目前金融相關證照多由各公會主導,也非由考試院負責,而CFP™證照的公信力與受社會之信賴程度。都有賴CFP™證照持有者的努力,不必然要依賴國家考試的背書。

沒有留言: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網路轉載規定 任何實體出版轉載需事先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