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了永然文化九十年出版的『信託理財安心上手』,除了復習了不少信託法與信託業法的內容,也從作者潘秀菊所舉的案例中,觀察到一些目前國內常見的信託規劃案例,不過作者潘秀菊並沒有舉到最近幾年的股權信託案例,顯示民國九十年時,大老闆們還沒有開始想到這種股權信託的方式。
其中我發覺要較有趣的地方,是介紹到的是類似照顧遺屬的信託時,這通常是育有無法獨立生活子女的父母,擔心自己死後,無人能關心照顧子女,又擔心其遺產被監護人所濫用,沒有好好照顧小孩,這類型照顧遺屬信託,以父母為委託人,以將來要直接照顧子女的親友為受託人,以公益團體,例如以智障者家長協會理事長為信託監察人,並提供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每年固定金額之報酬(書中案例範本為每天一萬元)。
我認為這個架構優點是受託人得就近照顧受益人,不會不了解其生活狀況,但是缺點是受託人不見得有管理資產的能力,且受託人有設立帳簿與扣繳等義務,受託人不見得善於執行這些步驟,相對於以銀行等信託業者為受託人,而以直接照顧子女的親友及公益團體共同為信託監察人,似乎可以讓資產管理工作與稅務簿記工作由專業信託業者為之,直接照顧子女的親友(或監察人)則可以多和受託人溝通所需支付的生活、教育、安養、訓練、治療、休閒等所需,公益團體則同樣可以每季派義工去確認受益人的狀況。
同樣地延著這個思路去思考,如果以退休安養為目的的自益信託,除了以銀行等信託業者為受託人,委託銀行資產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合約中增加信託監察人,以個人所信賴的理財規劃顧問為信託監察人,讓信託監察人理財規劃顧問定期檢視銀行的資產管理與資產配置邏輯,並作紀錄,當有必要改善時,得向受託人反應要求改善,似乎也是一個可行的信託架構。甚至到了提領期,也還是可以由信託監察人理財規劃顧問定期觀察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收支狀況,來提高信託成功達成照顧委託人與受益人退休生活所需的目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