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完今週刊中有關中信金主管被檢調收押的文章,約略說明上次金管會調查時,中信金答覆金管會的說法,如果檢察官願意相信這些說法,則這個案子背信罪不一定能成立。
表面上,紅火公司由於買賣連結兆豐金的結構債獲利,感覺上,好像是不法利益,因為中信金可以直接自己賣出結構債,自己賺結構債賣出兆豐金給中信金的差價,而不需先賣給紅火公司,為何給紅火公司賺這筆錢。
先不談結構債解約,紅火公司到底賺了多少錢,因為這可能是將來審判時的重要數字,這數字多或少,就像SOGO案中,陳水扁吳淑珍家庭間接收受SOGO禮券使用的數字多少,可以影響檢查官心證一樣,收的錢少,相對於SOGO入主的大利益,就可以心證沒有不法的意圖。
如果紅火公司獲利很高,可以認定圖利特定第三人。但是紅火公司獲利如果相對於併購案成功的利益還算合理,則這筆錢也可以當作是事前講好,中信金要給紅火公司或其背後的外資顧問公司,協助中信金併購兆豐金的顧問費。
要解釋為何中信金這麼做,如果願意設身處地想一想,其實也不難理解。首先,金管會規定金控要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超過5%,需要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這個規定讓中信金想由市場以合理價格買進10%變的十分困難,中信金想買到兆豐金10%股權以便進入董事會,作為非合意併購兆豐金的第一步,作為影響併購成敗的第一步,尋求海外投資銀行之類的顧問協助,然後付出一些顧問費,提高成功機率,並非不合理之舉。整個設計安排,也可能是這位紅火背後目前不知名的投資銀行顧問所設計。
要知道在金管會發現之前,中信金透過香港分行買結構債連結兆豐金,目的就是希望在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前,先鎖住籌碼,其實中信金就是違反了金管會的規定,這個可被評斷為取巧違規,所以金管會給以行政處罰,但是這不能就算背信。
由於中信金知道自己是暗地裡違反金管會的規定,先買了超過5%的兆豐金,若由香港分行自己解約結構債,豈不是太容易被金管會發現了,因此才將結構債轉一手,再由這個紅火公司解約結構債,看來也是很合理的舉動。用這個方式給紅火公司背後的顧問費用,可以讓這位顧問取得的利益不用納入一般公司營業所得,而成為BVI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也是節稅手法。
所以如果願意這麼心證,這是中信金為了完成併購兆豐金的大任務下,違反金管會的5%規定,以便確保能買足10%,因此付出一些費用給特定的海外顧問,只要顧問費金額合理,也確實讓中信金達成以合理價格買到10%兆豐金股權的任務,這整件事是個很巧妙的操作,有何背信可言呢?
相較於乖乖地按金管會的規定申報,再開始買剩下的5%,不但最後成本可能更高,因為一公開收購消息,市場必然惜售上漲,還有可能無法於董事會開會前買足10%的風險。面對金管會這個不符合自由市場原則的規定,中信金冒著被處罰的風險,設計出成功機率較高,買進成本也較低的策略,可以解釋為,非為個人或特定第三人利益,而係為了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著想,實在很難說他背信。
以上只是我讀完周刊後的心理推論,僅供茶餘飯後閒聊之途。
3 則留言:
我的看法正好相反。如果今週刊所查到的內容是真的,那麼背信罪成立的機率相當高。
辜家先在併購的過程利用人頭公司賺了十億台幣的利潤,之後被查到了才把這筆錢還給中信金控,這就已經是背信了。
我們可以用一種案件來類比這種行為。大股東在未通知董事會的狀況下,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供自己調度之用,被查到之後才把錢歸還公司。即使大股東可以辯稱沒有造成公司的實質損害,還錢的時候還附上利息,但是這樣的行為一樣是觸犯背信罪。事後還錢並無法彌補當初違法挪用的事實。
今天我偷了你的錢,被抓到後把錢還你,這樣竊盜罪就不成立了,是這樣嗎?絕對不是的。我補償你的損失,只能當作從寬量刑的一個考量而已。
Tims,很久沒見你留言摟,希望一切都好。
你說的發展也很有可能,不過這個檢察官,才剛在SOGO案吳淑珍收禮券一案,給大家這麼大的驚訝,這個案子也難保不會和媒體目前所報導的方向大異其趣。
ChinanWang
也許我可以在稍為補充一下我這篇的思路,以道德標準來看,辜家應該是不及格。
違反金管會規定,則很明確,而金管會也已經予以懲罰了。
至於是否有違法(背信罪),則檢察官需要更多的證據,以確認是否滿足背信罪的條件。
這篇是想說,若願意相信中信這方面的解釋邏輯,則背信罪不成立也是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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