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辜家掌控的中信金,由於以香港分行結構債買入兆豐金,再以中信金啟動於市場買進兆豐金,由於沒有直接賣出結構債,而是先賣給一間red fire公司。財務長張明田被認定有背信之嫌收押。關鍵在於這間red fire公司的負責人,是否會供出與辜家有關的證詞,否則可能會停在財務長張明田。
刑法342條背信罪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的有期、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背信罪的要素為:為他人處理事物、有意圖、有違背任務的行為、有損害。是否能定罪還有很多關鍵,一是證明並非疏忽造成損害而是有意圖,二是要證明是有違背所受託的任務,三要證明有損害。
一種可能的結果是辜家被政府與外資合力趕出中信金。或者辜仲諒離開換辜家其他兄弟來接管中信金集團。或者辜家再挺過這一關毫髮無傷。現在回頭看起來,轉進淡馬錫的陳聖德,2005年10月離去的還正是時候,剛好閃過這個背信轉賣兆豐金結構債的案件。是否表示當時已經有在討論此案了呢?
2 則留言:
很精彩的闢論。
不過在看完這篇文章後,心中有個疑問:
中信金會這樣就倒了嗎?
我的猜想是,辜家有難,並不表示中信金有難,畢竟辜家並不是擁有超越50%的股東,只要他們沒辦法讓中信金下市,也就讓別人有入主的機會。
商譽當然是會有點受損,不過你有看到消費者因此不用中信卡來刷卡嗎?這跟當年巴菲特看到美國運通出問題時,大家還是繼續用美國運通的旅行支票的現象,因此在低價買進美國運通是有點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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