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提過,上班族最好不要參加合會(跟會、互助會),因為風險很高,特別是儲蓄退休基金的錢,不要拿來參加高風險的互助會。如果你不幸已經參加了某個互助會,則首先你要注意保全你的會單,這會單上應該有所有會員的簽名與年月日,這可以作為互助會存在的契約證據,每次的開標也要注意是誰得標,並電話確認,會款應明確簽收,並在會首交付標金給得標會員時,要求已得標之會員簽訂同等額之本票,以便萬一得標人倒會時可以以本票裁定加速債權的強制執行速度。萬一出現有人不繳會款的人,只要會首還沒倒會逃走,則會首需負代為給付之責,一旦會首宣布倒會,也就是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已得標之會員與會首仍應每期繳納會款,交由未得標之會員平均分配,會首仍對已得標會員的給付義務負有連帶責任,一旦兩期未得會款,即可要求已得標之會員與會首一次給付全部會款。也就是說若是一個30會的互助會,若15次得標後倒會,則往後15個月,已得標的人與會首仍要給付會款,由未得標的會員平均分配。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之後的互助會適用以下法令【民法債編7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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