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拉罕說用腳投票完全無法改變公司經營階層的行為,這樣賣出股票只是讓股價下跌,讓公司所有權移轉到別人身上,但對整體投資人而言,投資人作為一個集團似乎放棄了自己對受薪替股東管理公司的經理人的控制權利。葛拉罕認為投資人展現其智慧最佳的機會就是在股東與管理階層之關係上,投資人可以集體行動而非個別行動,葛拉罕認為這是投資學中很重要的一支研究。從1949到2008,我想如果葛拉罕還在世,勢必也要位目前證券市場中的公司治理,繼續大搖其頭,投資人作為一個整體,還是沒有展現任何影響公司經理人的力量,沒能讓經理人更為誠實與更有競爭力。John Bogle補充說,如果葛拉罕看到今日美國的巨大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人,代理投資人成為公司的法人股東實行股東權利,投資人作為一個整體,在股東與管理階層之關係上,甚至比1949年還要倒退,投資人變成間接授權基金經理人去代理行使股東權利,更進一步放棄了自己的股東權利。
智慧的投資人是企業的擁有者,投資人的獲利來源是從企業的生意,而不是從彼此之間。所以理論上,智慧的投資人應該將其精力與智慧放在確保他們能從企業的經營中獲得最好的報酬,這代表的意義就是確認他們的企業僱用了誠實且經營能力最有競爭力的經理人。從台灣市場中,可以發現很多企業的經營者(公司派)往往持股只有10%左右,倚賴大量委託書,發給自己高額董監事酬勞,或是發給經營階層相對偏高的薪資與分紅,都表示投資人還是沒有發揮足夠的集體智慧,還是被不夠誠實的經營者利用收購委託書等方式所欺負。而巴菲特在這個項目上,的確是按照葛拉罕的教導,凡是收購都是儘可能主導經營權,以便對公司資源做有效的重新配置,且有權利在必要時,擺脫不夠好的經營者問題。應該要往這個方向改進自己,避免再出現用腳投票的錯誤邏輯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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