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基金的收益分配規定如下:
一、分配項目
(一)本基金可分配之收益為本基金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已實現股票股利、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淨額(含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以及扣除本基金應支付之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
(二)如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百分之二‧五或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面額時,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如當年度本基金達到可分配發放之標準,可分配收益之總額,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未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之部份,應予發放。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在內)之部份不予分配,累積至次一年度分配之。
二、分配之時間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中應分配部分,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翌年六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分配之,如該月份不足二十個營業日時,則應提前至該月份之最後一個營業日為之。但發放後該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壹拾元。
富邦富邦基金的會計年度結束於年底12月31日,去年96/12/31的淨值為11.24,也因此符合了收益分配規定。基本上台股僅近幾年配息率都超過2.5%,關鍵還是在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面額時不予分配的條件。如果可以刪除這個條件,就能讓富邦基金幾乎每年配息,更符合外部投資人(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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