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3

揭露持股的原則

理財顧問是否應該對其客戶揭露持股呢?這在目前的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執業準則中並沒有明文的規定,理財顧問或其相關受益人(例如子女、配偶)是否應該揭露所持有的金融資產種類,特別是在理財顧問為客戶提供資訊時,是否應該當所提供的資訊含有理財顧問或其相關受益人的持股時,不論多空,都應該揭露給客戶呢?


我在www.fool.com的網頁上看到他們的揭露原則,其中包含一任何文章的作者如果本人或相關受益人持有該文章所討論到的個股,則都需要在文章最後與以揭露,除了針對文章的揭露,每位上討論區分享觀點的FOOL員工,都必須在自己的基本資料頁上,自行揭露個人所有持股。目的是讓閱讀者知道,有潛在可能的利益衝突,或者該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有持股,而導致不願認錯或過度自信的心理偏誤流進文章之中。提醒讀者必須自己客觀判斷。

揭露持股有可能造成個人利益的損失,特別是在良好的投資機會出現時,巴菲特早年在這個項目上吃過虧,所以一向採取法律沒有規定,就盡量不公開,法律有規定,也選擇最晚的申報期限,和最慢的郵寄方式申報,以免自己的投資動向被別人所模仿。目前決定在網路上還是先持保留態度,不作持股揭露,對付費客戶則採較為寬鬆的揭露持股原則,在發現可能有利益衝突的時候才作主動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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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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