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5

調查局搜索銷售境外基金之非法投顧

媒體上的報導整理出來被搜索調查的有:「168理財網」總編輯翁立民,台中市「真誠」、「惠眾利德」,「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財富管理公司」(AIIT)、「怡盛國際投顧公司」本名余美珍的余旻,高雄世晟投資公司,亞洲證券陳世凱、富林環球公司蔡昌佑、鼎盛全球財富管理集團劉文男億達證券投顧公司負責人周幸怡、台斯達克投顧公司負責人劉奕良。留做將來參考。


公權力執法,相信目的是保障投資人避免遭受非法業者的欺騙。不過,這如果和最近火熱的銀行銷售連動債給不適當的投資人,沒有適當說明條件保本連動債產品,就銷售給原本定存型的投資人的新聞放在一起,我們似乎應該好好思考問題出在哪裡?即使受金管會高度監管的銀行業,都可能在規範中找到強力銷售之錯誤管道。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繼續不斷提高監管的程度與成本嗎?有沒有可能讓理財顧問可以直接受僱於投資人,不再是金融商品的銷售者,而是替投資人把關仔細檢查合約的角色,政府金融政策能否鼓勵直接受僱於投資人的獨立理財顧問,而非總是偏向大型金融機構。

例如網路上的綠角也提出過對目前國內基金業者的質疑,特別是在高管理費與手續費上,這是因為我們的金融業競爭太激烈,還是我們的金融業受到太多保護與設立太高的進入障礙呢?讓我們現有的金融業有恃無恐,反正只要繼續在維持現狀,也沒有其他競爭者會有更好的產品出現,不必推出無佣金與低管理費的投資工具呢?難道不該邁向更為自由開放的金融業嗎?

這些境外基金在台灣的違法銷售者,為什麼不願意合法呢?是他們沒有能力合法,還是合法有太多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得投資中國比例太高)呢?我不為別人辯解。但是,我們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是以公司為主體,也就是強迫想獨立運作的投資顧問,必須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公司,不但有資本額限制,還有一堆稽核與公司組織人員數額的要求,讓一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公司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這讓想要發展出無佣金與低管理費的投資工具的有心人,幾乎無法以低成本的方式開始運作。如果要募資,會有多少出資人,願意能賺的錢先放棄,不顧盈餘,祇為了達成創立無佣金與低管理費的投資工具的夢想呢?

綠角:台灣是全球投資界的次等公民

9 則留言:

Harry Ahphu HUANG 提到...

>看到本期今周刊有感而後 對了解銀行財富管理上中下游生態的經驗 從不建議散戶買連動債

>幾個觀點供大家未來投資作參考
>1.連動債基本上是和發行銀行對作,所以發行時點往往是該連結標的將反轉時點
>2.銷售銀行看產品的人專業能力有限,更不用問幾乎處在龐大業績壓力下的理專
>3.當然會有提前到期獲利的情形,但同一時間若能直接投資該標的往往獲利更大
>4.投資一定會有很多想不到的風險,重點不是能有多少獲利而是能承擔多少損失

>最後引用信託法第四章 受託人 的善良管理責任向銀行求償應會比用民法好
>因為做的是指定用途金錢信託,還是回歸信託法的真理

還是有人內行的, 重點就是信託法+信託業法 (公益)商業信託許可監督辦法

台灣街頭巷尾的銀行就是鑽這個才得以用複信託方式搞出連動債業務, 這個連國外私人銀行(歐式全能銀行)都不易發展出

還有人說金管會沒有失責瀆職? 不能用監察體系或行政國賠體系?

還有人說"買賣"股票 房地產本來就願賭服輸 盈虧自負, 還譏笑買連動債的退休定存族輸不起

信託關係根本就不是"買賣"關係, 三年前就在基智網PO文解釋過, 我們在台灣銀行端根本不是"買" "賣" 基金

信託法中的信託受託人是理專, (嚴格說是銀行信託部), 這才是要交代投資績效責任的人, 你我這些銀行客戶(被譏笑做願賭服輸的呆胞)是信託委託人

現在狀況是受我我們信任託付而接受信託財產的理財總管, 背主忘義摒, 棄本職學能, 未能以主人財產(信託委託人)的最大福利為前提依歸

因為圖謀信託財產中的油油水水, 內神通外鬼(發行連動債的外商投資銀行和本行內其他金融產品業務行銷部門)

拉著主人財產背書由其(總管理專)做不當買賣有價證券, 看清楚買賣的是誰? 若要說買賣投資輸不起的當然是信託財產受託人, 而不是投資委託人

3-4月依法是慈善基金公益信託基金年度業務財報的時節, 富X銀行身為XX教育公益信託的專業受託人(Trustee), 這個教育公益受託人居然拿信託財產的ㄧ部份基金去買連動債 而且還不避嫌, 去買受託人所屬同一金融機構自家有行銷的商品, 令人匪夷所思

micyang 提到...

給harry
我沒有看今週刊
不過在揣摩連動債發行銀行心態的時候
有相同的結論
中華電匯損案爆發時
超級佩服這位賣給中華店的營業員
這還讓我想到
這一兩年熱賣的澳幣連動債
五六年後應該又會有一撥抗議潮吧!

Pojen Huang 提到...

Harry,

其實如果完全依照信託的精神,金融機構可能會辯解只是受託去購買與保管,並非受託去管理與挑選投資標的,投資決定權全部還是在於信託委託人。金融機構只要忠實地依據委託人要求買進與保管,反而沒有錯誤銷售的責任,恐怕更難求償。

許利銘 提到...

我想您會這麼關心,應該是因為裡面有 CFP 的同學吧?

雖然不樂見這種事情發生,不過這次的事件也正好留下一個案例,看看法院對於 CFP 證照可執行的業務會做出什麼判決。

Pojen Huang 提到...

Tims,

其實我不知道有沒有,希望沒有。光看這幾個名字是沒有,難免擔心,不過這實在不是我能影響的。

綠角 提到...

Huang先生
感謝您的引用

您的文中也點到一些我沒有想到的問題
就是國內法規對於想要自行服務客戶的CFP
等理財專業人士形成的門檻
假如理財專業
一定要在大型金控等上市公司底下運作
實在很難擺脫
為公司賺錢 還是為客戶賺錢的矛盾
一個費用合理的理財專業人士
能帶給客戶的
才是貨真價實的專業啊

目前
也只能繼續期待了

Pojen Huang 提到...

綠角,

應該的,在你的園地裏蒐集到很多參考資料的來源,您十分用功,很是欽佩。

許利銘 提到...

CFPI0500083 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依照我之前的印象,這家公司是他開的。

Pojen Huang 提到...

謝謝Tims提供這項資訊。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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