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也許是比較容易查出來的,萬榮行銷很可能是萬泰銀行的關係人所設立,從命名也可以看出很接近的以萬字為首。單就這個買賣,圖利則很難說,畢竟既然稱做不良債權,這個150億債權必然不容易收回,否則就該叫做優良債權了。而不容易收回的債權若要收回必須花下許多成本,諸如電話、信件、拜訪、查找、法律追訴等,這些動作都不是免費的,而且還有最重要的人力成本。如果價差140億就可以被認定成圖利的證據,那這真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與新聞觀點。
相反的,萬榮行銷很可能是虧損的,萬榮行銷也可能像上次中華商銀的問題類似,根本就沒有付出這10億的買價,甚至買到之後這些年,連這十億都沒有收回來,扣除成本後連10億都不一定付得出來。萬榮行銷只是配合萬泰銀行將不良債權賣出的戲碼,因為銀行賣出不良債權的虧損,可以分五年攤提,暫記在其他資產項內,讓萬泰銀行財報美化。如果真的要外部人來投標買這批現金卡的不良債權,可能連5億都不定賣得出去。說他「假交易」比較有可能,說他「賤賣」我到不認同。
這和美國次級房貸經過一些包裝之後,被當作AA級的債券來販賣是一樣的錯誤,既然是次級房貸,就一定會有損失率,某些人就是會還不出錢,全部當作AA級的債券,一旦真的違約率提高,債券的評級自然就要被調降,價格也自然會狂跌,甚至出現沒有人願意接手的局面。不過全部將次級房貸打成呆帳虧損,其實也是太過,就算違約率提高,這些次級房貸結構債,還是有一些價值,將來可能還會有回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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