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2

投資型保單的遺產稅課稅問題

最近經濟與工商媒體的熱門話題之ㄧ,就是投資型保單的遺產稅課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與金管會有不同的看法,金管會的看法是依據保險法的條文,財政部賦稅署的看法是依據實質課稅的原則。以下是我的看法。


如果依據實質課稅的原則,最該課的是證券交易所得,何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就不曾聽過財政部賦稅署依據實質課稅的原則來將『所有』的非上市證券交易所得改列其他所得呢?要將『所有』的投資型保單都當作必須實質課稅,就像將『所有』的非上市的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所得都當作其他所得一樣地不合理。

過去我們的認識都是認為投保的形式很重要,如果在被繼承人年長的時候短時間內安排投資型保單,或是一般壽險,只要被繼承人重病或是繼承人明顯不需要該保險時,該保單就可能會被認定是避稅而採實質課稅的原則課遺產稅。因為這些都有案例可循,行政法院也已經有許多判決賦稅署勝訴的案例。

但是這並不表示投資型保單都是需要將投資分離帳戶列入遺產總額,也就是過去我們的心裡認為,適當的安排,例如繳費期長達十年二十年,就可以避免被認定為是有非正常投保的動機。現在賦稅署要公開地說『所有』投資型保單分離帳戶都必須列入遺產,顯然對我們而言是很大的變動。

依據實質課稅的原則,非上市證券交易所得改列其他所得,過去也有案例,就是可憐的黃任中,最後抑鬱而終,他也是安排了形式上的公開發行股票交易,按證券交易法只需繳交證券交易稅,不須繳證券交易所得稅,因為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同樣地,被判為避稅的行為,採實質課稅的原則要課他所得稅。

如果這樣看,何以厚此(非上市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所得)薄彼(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另一個方向是如果以實質課稅的原則,看你要實質到哪個程度,如果以精算保險的層次來看,則終身增額壽險與儲蓄險(生死合險),也有都有屬於儲蓄並交由保險公司共同操作的共同帳戶,雖然比較不容易區分,並不表示實質上沒有屬於儲蓄的部份,那照理說,儲蓄的部份就應該納入遺產稅的範圍。

講這麼多,我的看法是課稅或不課稅是政府的經濟政策鼓勵工具,不該無限地擴大「實質」的原則,採個案由行政法院判定有無避稅的意圖才合理,否則一個30歲的人繳費投資型保單20年後,再過30年後過世,卻還要將其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列入遺產,和相同時期購買增額壽險的人比較,實在很不公平。

當然如果政府決定全面停止課稅獎勵保險業,則也是另一個可行的方向,那就請直接修掉保險法,當然取消課稅獎勵後,這會讓壽險業進入寒冬,但其他金融產業可能會分到一些好處。

報紙:
投資型保單課稅 宜快刀斬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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