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現場的處理,如果行進中應該立刻靠邊,撥打110,靜待警方來處理,避免有肇事逃逸之訴,可以參考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所提供的這幾個原則。
1.救護傷患,請打119通知救護單位。
2.在適當位置擺設警告標誌,並且遠離現場 。
3.保持現場完整,並且打110通知警察單位處理 。
4.如果隨身攜帶照相機,應將重要證物、現場場景拍攝下來 。
5.設法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真相,尤以涉及號誌運作者 。
6.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
7.謹慎檢驗警察所作紀錄及現場圖以後再簽字 。
8.車損輕微且無人員傷亡者,應將車輛四個車角(或車輪)先行定位,機車則繪製其倒地位置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以免因影響交通受罰 。
9.當事人當場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化,以避免事後反悔之糾紛 。
10.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者,請務必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以免遭檢舉肇事逃逸 。
第二,當場你可以參考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所提供有關路權的這幾個原則,來判定責任歸屬,如果雙方對責任歸屬不同意,則需參考交通警察於事故三十天內所作的「初步分析研判」,如無法和解,可以就區公所調解,或進入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因為警察不得主動干涉民事賠償之訴,所以別問警員了,讓他難作。
1.有員警指揮者:「依員警指揮行駛之車輛」優於「一般車輛」。
2.有號誌、標誌、標線管制者:「依號誌、標誌、標線管制行駛之車輛」優於「一般車輛」。
3.執行任務中:「正執行任務中(開啟警示燈或警號)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優於「一般車輛」。
4.特種車輛:「幼童專用車、殘障用特製車、教練車」優於「一般車輛」。
5.有起駛者:「行進中之行人、車輛」優於「起駛車輛」。
6.有迴車者:「行進中之行人、車輛」優於「迴車車輛」。
賠了她一些錢的原因是她跌倒受傷、車倒損傷,汽車雖有凹痕,不過汽車同位置原本就有擦傷,也是中古車了,大概也不會想去修。感覺上,機車騎士似乎比較有損失。有點是希望花錢消災的心情,也是希望避免需要去調解或是去法院的時間花費,以自己的真實時薪來估算所可能花費的訴訟時間,和需要與負面情緒的人可能相處討論對質的時間,選擇了認賠虧損快速出場,避免糾纏。人生有限的時間,有更多有趣有意義的用法,應該避免花費在爭執小事的對錯,就算爭執到了這件意外所謂的正義,對人一生而言,實在是小事,絕不是我墓誌銘上希望被記錄的事。
也許是因為沒有過上法院的經驗,對上法院始終感到能免則免。這似乎是為人處事的一項缺點。不過如果這麼思考,理性的人遇上不理性的人,即使爭執到最後,經過法官公平的審判,這中間的紛擾,是對理性的人的處罰,還是對不理性的人的處罰呢?有點像句中文諺語說「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一位知道自己生活圓滿快樂的人,需要因為一點意外,而憤恨不平,非得要和一位看來可能生活不愉快、哭哭啼啼的人爭一個道理正義嗎?人生有許多不平等,對每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平等都懷抱憤恨不平的態度,只會讓生活更悲慘,憤恨不平的態度只能傷害自己,沒辦法幫助到任何人。
我們的人生還有更多有意義的是要去做,有時候面對人生我們沒得選擇;有些時候,你還可以選擇避免命運丟在你身上的困擾,用錢或是態度化解歹事的拖磨,如果你有一個人生目標的規劃,想朝著標竿直跑,你需要懂得割捨一些事件的糾纏,避免不快樂的事,或是負面思考的人,在你的人生旅途上造成阻礙。經過這件事後,感覺周遭可以理性思考的上班族同事與夥伴真是可愛,對他們的要求與服務,更覺得沒必要埋怨與挑剔,如果對不認識的人都能如此寬容,何以我們對朋友與家人還有那麼多怨歎呢?
P.S.如果你是受害的一方,也就是有體傷、殘廢、死亡的一方,可以向對方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汽車責任險,目前請求權人體傷最高可獲得 20萬元給付(需有收據,需注意當受害人不使用全民健保時,給付只按健保給付標準支付),殘廢給付分級4萬到150萬元,死亡給付 150萬元
延伸閱讀:
羅珮瑩的被告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和解經驗
車禍處理要訣
車禍處理要訣
《車禍和解》車禍賠償和解處理要訣
[經驗討論] 車禍和解談判技巧
有關車禍和解經驗談
車禍和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