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6

CFP模組二(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葉勁之老師來再進一步說明風險的分類,純粹風險、投機風險、靜態風險、動態風險。說明風險事故Peril,風險因數Hazard的定義,損失頻率Frequency與損失幅度Severity,平均損失=平均損失頻率*平均損失幅度。動產風險可用租約方式移轉。每年約15%的人死於意外,85%的人死於疾病與自然。要保人與保險人士屬於明發之債的關係。保險需有對價關係,事故需為不可預料不可抗力,需要有損失。大數法則需要大量個別相同的個體(Individual,Identical,Distribution),平均的上下一個標準差有68%的個體,兩個標準差有95%。個體數越多,標準差越小,越集中於平均數。業務上若每次作業程序不同,則大數法則不成立。社會保險需強制,是一種資源重分配,商業保險要注意公平,以避免逆選擇。選保險公司應注意除費率外,公司存在之風險,公司理賠之風險與方便性。保險與基金有點相似,都是集中風險與資金,交由專業人員管理與在將來發還資金,保險處理純粹風險,基金處理投機風險。保險契約生效之要件,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保險標的要合法、可能、確定,及雙方意思之合致健全。定額保險(Contingency),定值與不定值保險(Indemnity),可保險價值(Insurable Value),保險金額(Insurable Amount),保險金(Amount of Claim),保險金包含保險金額、紅利、未到期保費。可保險利益的由來是英國國王去世,卻普國歡騰,因為大家都為國王買了保險,為區別保險與賭博,才設計的可保險利益的條件。債的關係有契約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配合損失補償原則,為免不當得利,所以有保險代位subrogation。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保險人有解約的單獨行為的權利,但也有除斥期間,保險契約超過兩年不得撤銷,知悉會有影響核保之情形後一個月後不得撤銷。保險為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打破民法之『對你有利之事要負舉證之責任』『以原就被原則』,十日內可撤銷契約。
東吳商學系吳君誠老師來講風險管理,使用個人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來檢視風險,可保風險有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風險管理之目標,在風險事故發生前為,減少憂慮,經濟效率,法規要求,在風險事故發生後為,家能繼續存在(Survival),家人能回復正常生活(Operation),維持原有生活水準(Stability),能繼續改善(Growth),善盡社會責任(Responsibility)。保險費的平準化也是為了避免你選擇,因為風險高(年齡高)的人若費率高,會參加的人都是風險較高的人(逆選擇)。法律對附加費率有上限,產險約為40%,總保險費=純保險費/(1- 附加費率%),1000 = 600 (1- 40%)。投資型保單規定要揭露附加費率,對業務而言,難度上升。
如果說基金和保險很像的話,保險應該要像基金一樣揭露所有的附加費率,並每年作類似基金評比的各類保險評比。我認為就像費用最低的指數型基金,輕易的打敗所有專業積極管理的基金,費用最低的郵局簡易壽險,也將打敗所有專業積極管理的保險公司。保險的評比應該是在保險的永續性(準備金的比率),理賠的容易程度(理賠速度與訴訟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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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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