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始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的CFP模組六全方位理財規劃課程,休息了兩個月後,又要開始週末上課的日子了,第一天還有點不習慣,早上的老師是農金局專門委員楊德庸,介紹理財相關的法律,諸如民法中客戶與理財規劃顧問之間可能有的給付責任(15年不行使無效)、侵權責任(知悉後2年不行使無效,10年無效),我們要球客戶給付費用之權力則為2年無效。互負債務可以抵銷,除信託法令有規定,動產之占有改定,係只要億意思之表示即形成有效。繼承中公同共有不能分別處分。夫妻之法定財產制是接近所得共有制,贈與時聲明之特有財產或繼承之特有財產,能證明婚前原有財產外,婚後財產皆一人一半。繼承中胎未出生胎兒也有繼承權,但DNA鑑定不是強制,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之意思表示,否則可以拒不承認,不做DNA鑑定。限定繼承3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需知悉後2個月內向法院通知。繼承分割需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公司法中對私募公司債條件太寬,導致新成立、有虧損、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在發行私募公司債,有潛在危機。保險法中,物一但無保險利益,契約即失效,但人即使離婚,保險契約仍然有效。財產保險複保險須先通知,人生保險無上限,且不須通知。銀行法中,吸收存款是特許行業,放款則不是特許行業。定存單如沒有自動轉存,到期後請求權逾15年失效。定存單質借不是授信,不需保人,且利息為原定之八折。信託法,集合管理帳戶需為信託業,一般個人如理財顧問如擔任受託人,需分別列帳分別管理。理財顧問不得專營信託,得兼營信託耶物,且不得對不特定多數人廣告信託業務,多數人表3人以上,不特定表示可隨時增減之人,收費的演講或課程也算不特定人。信託業務分6類,單獨帳戶或集合帳戶,不指定用途且具有運用決定權或指定用途且具有運用決定權或不具有運用決定權等。
下午方國榮老師來上投資規劃之題組綜合演練,使用翻譯的美國CFP考試題組,一個題組題目約10頁16個題目,主要複習了貨幣之時間價值、現值、終值、有效年利率及連續複利,總風險=系統風險加非系統風險,SHARPE、TREYNOR指標,投資組合之加權貝他值,投資組合之加權報酬率,幾何平均報酬率等。相關係數與判定係數。債券存續時間之計算,調整後存續時間之計算等。債券組合之加權存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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