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委員常常在事件發生後,指責政府行政單位的不是,卻往往不先檢討自己的問題,力霸風暴,以及其他危急銀行能多這麼多年,還不是當年立法院的委員立法鬆散造成,立法委員指出除了中華銀,還有兩間銀行淨值實際上為負值,但是財報上不是,之所以有這個差距,就是金融合併法的立法問題造成。
而金管會以財報淨值為負值作為之前東企接管的條件,所以對中華銀及其他兩間銀行,在財報上尚未呈現負值時,都沒有接管的動作,其實並不能算錯誤。畢竟依立法院所立的金融合併法意旨,就是要幫助這些金融企業可以於五年內不需全部攤提賣出這些呆帳的損失。立法院立法應嚴格而不嚴格,按通過的條文,五年底之前甚至可以合法完全不攤提賣出不良債權的虧損,難怪問題銀行都想左手賣右手。又能降低逾放比,又暫時五年不會減少淨值。
金融合併法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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