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5

勞工退休基金應由勞工自行管理

現在還躺在立法院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其中的規定甚不合理,勞工退休基金係專屬勞工的退休金,政府可以參與幾席監理,以防止弊端,我不完全反對,但是應該是著重防弊而非主導。但是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中設置三位企業雇主的代表,則甚不合理。

因為企業雇主是勞工退休基金的提供者,但是企業雇主絕對不是勞工退休基金的受益人,哪有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會,讓不屬於勞工退休基金的受益人參與監督管理的道理?所有的商業共同基金,都是以受益人大會為最高的權利來源,投資公司股票,公司也都是以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讓沒有受益權的雇主參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我覺得完全沒有道理。企業代表最有可能會想著如何由代操或承接管理顧問當中賺取利益,不太可能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著想。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中的勞工代表應該要超過三分之二才對,而且應該允許所有受益人以投票方式來選舉推薦勞工代表,而非只能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這樣造成多數勞工的意見無法表達,雖然目前多數全國性勞工團體,都是支持勞工自行管理個人帳戶,反對政府集中管理代操,但是我建議,還是應該要有受益人大會的機制,讓受益人能投票參與管理制度的設計,以防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被一群非受益人所把持,一直不去推動執行對勞工最有利的勞工自行管理個人帳戶的方案。

呼籲串聯:勞工自主管理勞退新制個人帳戶


PJHUANG:Investing in TaiwanTriden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Fund (01005T) approved

2 則留言:

知北遊 提到...

我想雇主不一定不是受益人。

歷史上也有一些員工福利方案由雇主主動提出。發放退休金,不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一種穩定拉攏軍心的方法。

設置席位讓企業主參與監理,其實也不會不合理。畢竟良好而穩定的退休基金可以讓員工更安心工作;而企業主如能主動關心員工福利,也是一種形象的建立。我想也可以視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環。

Pojen Huang 提到...

我的看法是,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係屬確定提撥制,雇主提撥6%之後,即無其他給付責任。

不像過去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屬確定給付制,雇主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後,如果提撥不足,最後不足以支付員工退休金時,雇主必須補足差額。所以誤以為新制要讓雇主參予管理。

我覺得這是讓雇主參予監理會,是設計上混淆了過去雇主退休金提撥不足時,需補足差額的義務,而以為若新制退休金管理不良,雇主也有補足差額的義務。

事實上,如果新制退休金管理不良,雇主一毛也不用再出錢,而勞工是最大的受害者,雇主只有很間接員工士氣問題。

雇主要提供員工福利,還怕沒有其他辦法嗎?已經給付到員工個人退休金帳戶的錢,還要讓老闆來監管如何運用,我認為理由不夠充分,道德風險比潛在利益要來得高。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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