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婚姻,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皆屬婚姻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規定,婚後財產,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所以只要是婚後所獲得的收入,即使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例如房屋的租金收入,都是被列入婚後財產,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請求範圍。
所以一旦遇到可能會離婚時,第一,若配偶婚後財產較少,則自己的財產就有可能會被配偶,以剩餘財產分配權請求一半。當你發現配偶在外負債累累,自己的財產可能超過對方時,要預防被對方以剩餘財產分配權請求一半,可以向法院申請改為分別財產制,向法院申請的前提是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一旦改為分別財產制後,之後你的所有收入,配偶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權。
第二,除了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你若替配偶支付任何債務,不必都算贈與,你都有權請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如果你先替配偶清償債務,之後若配偶又再要求剩餘財產分配時,你也可以請求配偶先償還該筆金額。
幫我讀英文版 Investing In Taiwan 給點建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