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藍屋頂白牆上的陽光]網友在自己部落格中公佈的[我的遺囑],作者的筆觸感人,每個資產的分配都加上許多叮嚀與期望,諉諉道出她對親友的關懷,不過這樣的遺囑,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中恐怕還是不會有法律效力。打成電子檔的遺囑由於並非由立遺囑人所親筆書寫,雖然部落格文章都有日期與時間,還是不能算自書遺囑,在法律上可能沒有效力,不過原則上親友如果願意尊重立遺囑人意願應該還是會遵照執行才對。 還有xxxx(原作者表達不喜歡被聯結,故刪除之)與小貓的遺產分配。
由於立遺囑人對各項資產的現值沒有較準確的概念,所以對遺產的總數沒有估計,但是我國的民法,其實對遺產的分配繼承,除了依遺囑的意思,還要滿足繼承人的特留份問題,否則還是會有可能讓繼承人出現爭議。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預先算出所有遺產的淨值,計算出所有繼承人的特留份金額,在每個繼承人都不低於特留份金額的條件之下,來設計遺產的分配模式。
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應該考慮設立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夫妻中最後一位過世者的遺囑,可以指定子女的監護權,在我國的民法中法定的監護人只有三個順位,第一是與未成年人同住的祖父母,第二是與未成年人同住的成年兄姐,第三是不同住的祖父母,如果這些人都不存在,則交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所以如果夫妻認為其他不屬於法定監護人三個順位中的親屬較為適任,則必須先以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否則依法就要先看這三個順位,沒有這三個順位的親屬時,才再由法院判決,因此可能會與父母的願望不同。中巴混血孩童吳憶樺,就是因為父親沒有遺囑,所以必須判給法定第三順位的不同住的祖父母,而非吳憶樺的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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