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證券的成本計算方式有很多種方式,不一定要完全依照所得稅法44條的規定,因為目前個人並不需要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所以投資證券的成本計算可以依照個人的喜好來選擇,一般常見的方式有移動平均法、加權平均法、簡單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或是每張股票都分開依據其購入成本計算。如果證所稅復徵,則成本的計算與選擇,何時實現獲利與虧損,是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就變很重要。
不考慮證所稅時,配息或賣出部份股票時,可以記為實現獲利,也可以將收入全記為投資成本的減項。配股時則應該調整計算每股成本,但是不算實現獲利。我通常喜歡用移動平均法,每次一有變動,就馬上重算每股平均成本,並將所有的配息或賣出部份股票記為投資成本的減項,這樣會讓多數的獲利紀錄在尚未實現盈餘,並讓每股平均成本看起來較低,也因此當市價略有下跌時,不會很容易有虧損的感覺,而胡亂賣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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