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8
大法官609號解釋對勞保的影響
新聞上報導,大法官作出609號解釋,對勞保給付將產生影響,在此解釋之前,勞保局對勞保投保人在投保之前發生的疾病傷殘,即使在投保之後死亡,勞保局也不給付。勞保局的邏輯和一般商業保險的邏輯類似,商業保險對帶病投保的人,不是拒絕承保,或加錢以非標準體投保,就是對既往症不賠。所以勞保局認為因投保之前發生的疾病傷殘致死,勞保局不需賠付。一方面這樣可以減少勞保支出,一方面可以避免有心人利用此漏洞,對為將要死亡的病患投保勞保騙取傷病給付與死亡給付。所以勞保局以其內規命令規定此類案件不給付。而大法官609號解釋表示這些命令無效,因為大法官認定勞工保險非商業保險,勞工保險屬於強制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本質,所以只要有工作事實的勞工都需投保,勞保局不可因拒付既往症的保險給付。當然這也造成將來的勞保漏洞,變成勞保局需要舉證勞工沒有工作事實,是假投保才能拒絕給付,如果勞保局人力不足無法細查,就可能發生一些勞保詐騙的案例,不過為了保障可能真的患病還需要工作的勞工權益,我們應該大力讚賞大法官的6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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