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談過幾次,由於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徵,而且法人的保留盈餘要加徵10%的營所稅,若法人將證券交易所得的盈餘以配息方式發還股東,還會造成股東個人須繳納綜合所得稅(最高40%),所以其實以法人方式來投資股票,如果操作方式會產生很多證券交易所得,則稅務上並不是最好的方式。
再加上這次通過的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針對法人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要再被納入營所稅的基本稅額,課徵百分之10到12的稅,也就是說,如果不配息的狀況下,過去因證券而少繳營所稅的公司,要被課徵基本稅額以及保留盈餘加徵的營所稅,合計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獲取資本利得為目標的投資公司,稅負上的缺點就更大了。
不過設立投資公司還是對大家族維繫長久控制權有幫助,以未上市投資公司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除了有遺產稅上的壓縮空間,也對家族富過三代的目標很有幫助,由於子女繼承到的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不易出脫,而掌握未上市投資公司大半股權的長子,就能對整個家族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家族不易因繼承後,部分子女的錯誤而引狼入室,最後失去主要公司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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