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去查詢司法院的破產宣告,可以發現,不但一年之中台北地方法院的破產宣告案件約只有百件,而且大多數都是破產宣告聲請駁回,也就說大多數想要聲請破產宣告,都不被法官認可。
目前的破產賦予法官調查與決定是否要進入破產程序的權利,一般而言,法官駁回破產宣告聲請的原因有三種:第一,資料程序不齊全,聲請人沒有準備好完整的債權清單與資產清單。第二,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資產可供破產程序的費用,除別權不列入破產財團,稅務債權優先,進入破產程序,對債權人根本沒有實益。第三,衡量債務人收入,未達無法清償債務之狀況。
目前的破產程序,目的不是要給債務人重生的機會,而是要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所以一旦判定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資產可供破產程序的費用,或是破產財團處理後無實益,就會駁回破產宣告聲請,而這裡的實益,是指債權人能否在破產程序中獲得債權的部分清償。
所以才會有第三種的破產宣告聲請駁回原因,當法官認定債務人有能力還債,則不需要進入破產宣告,破產法並不要幫助債務人加速回復其正常生活。以台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1號的判決書來看,法官會就其去年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債務人到60歲之間所能賺取的總所得,相對於其目前債權,若所得高於債權甚多,則法官衡諸債務人之能力,其財產應足堪清償所負債務,就會駁回破產宣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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