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是否互保,在實務上與法院的見解目前是不太相同的,依據金管會2005/6/16所公佈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僅排除附卡持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才能免於負擔正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實務上認定,只要是使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則正附卡持卡人是要互附連帶責任(正附卡互保),而多數信用卡的申請書都是依據此範本修改。
然而前兩年法院對此的見解並不相同,參照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九九號的判決,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是,連帶保證約定是否有效,應審查該條款特性、締約經過,參考判決書之理由可知,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信用卡基本功能、需求,且申請書中此一條款其字體、大小均與其他約定條款無異,消費者於訂約時極易忽略此一條文。且申請書上雖然有附卡申請人簽章欄,但是該欄反而未註明「連帶保證人」等重要性質,消費者如何能預期日後有連帶負責情事。從而,本件信用卡契約有關正附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確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所以如果能向法官證明締約過程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附卡申請人無從得知或極易忽略要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重要性質,則在訴訟中,有機會獲得法官的認同,而能免除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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