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5
為了工作犧牲生命,值得嗎?
一位台視攝影記者,在這次的颱風中喪失生命,真是令人惋惜,聽說是為了將拍攝的畫面傳回台視以趕上中午12點的新聞而被水沖走,勞工為了工作而喪失生命,雖然新聞記者本來就是較危險的行業,從事該行業的人,應該一開始就知道工作本身的危險性高於一般上班族,甚至保險公司都是拒保戰地記者。我想台灣的記者應該有投保意外險吧?不知道它有沒有投保,不過是執勤中發生,應該至少是符合勞保職業災害的條件,希望台視能提供優於勞基法職業災害的給付。如果有投保勞保,則勞保職業災害死亡給付為按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津貼及40個月遺屬津貼。勞動基準法則規定雇主職業災害補償是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以其最近一個月工資)。若台視給付該記者薪資為35000元,勞保投保薪資是30000元(通常一般公司勞保投保薪資都低於其一個月實際工資),則該記者遺屬至少可得勞保給付45*30000=1,350,000,及台視依勞基法至少應補償45*35000=1,575,000,但台視若有為其投保勞保,可以以勞保職業災害死亡給付抵充其勞基職災補償,也就是說若台視以勞保職災給付抵充其自己的勞基職災補償責任,則台視應給付1575000-1350000=225,000,而遺屬總共獲得1350000(勞保)225000(台視勞基)共1575000,但是台視也可以不將勞保抵充其勞基責任,讓遺屬獲得更優於勞基法的補償1350000(勞保)加1575000(台視勞基)共2,9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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