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父母要留給子女的財產在轉移上,分別有(繼承,買賣,贈與)三種方式.而這三種方式其所課以的稅,各是多少比重呢?且由誰來支付此稅額?且在繼承上,是不是有對象之限制(如親子女等等)?
答:針對你提出的三種方式(其實還有很多種),我試著說明一下,若以一般自住之房地產為例,繼承房地產時,主要要繳遺產稅(稅率由2%到50%),買賣房地產主要繳土地增值稅(稅率40%到60%)及財產交易所得稅(稅率6%到40%)還有契稅(稅率6%),贈與房地產時,主要繳贈與稅(稅率由4%到50%)及土地增值稅(稅率40%到60%)還有契稅(稅率6%)。
繼承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繳遺產稅。買賣時,買方付契稅,賣方付土地增值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贈與時,贈與人負責繳贈與稅,受贈人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繼承時如果有遺囑,則沒有對象限制,但不能侵犯民法規定之特留份規定。
2.另外你提到父母給子女之贈與每年有一佰萬之額度免稅,那在就不動產,這部份要實行是否有此困難度,如房子現在價值1000萬,但因房子總不能在所有權狀上劃分十分之一為某子女名字,那就不動產部份,要在轉移間,減免稅額,應該選何種方式較佳呢?
答: 房子現在市價雖然1000萬,但還要查看其房屋的評定價值與土地的公告現值,因為贈與稅的計算基礎不是市價,而是房屋評定價值加上土地的公告現值,假設為500萬,可以先分四年贈與400萬的現金給子女,在第五年,將房子貸款400萬,將房子連同貸款的負債一同贈與(附有負擔的贈與),則第五年時的贈與為500萬減貸款的負債400萬,還是在100萬贈與免稅範圍內,而孩子也能用前幾年的現金贈與來還清房貸。但這個例子不好的原因是,一般人若只有1000萬的房地產,可以不需要事先規劃移轉房子,因為每人最基本的700萬遺產稅免稅額加100萬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幾乎課不到遺產稅,房子用繼承的還可以不用付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3.在民法財產繼承順序,是不是由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第一順位,其後為子女,再來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呢?
答:民法繼承分為配偶與血親,配偶一定有繼承權,血親才有順位,當前一順位沒有人可以繼承或全部拋棄繼承時,才由次一順位的血親繼承。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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