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能試著體會受害人的心情,也許能不要苛責玻璃娃娃案的受害人,而將社會關心的力量用到有建設性的行為上。
試想一個自己也是玻璃娃娃的受害人家屬,不但自己是殘障還要養育另一位玻璃娃娃的家屬到高中,經過多少的艱難費盡多少心思,一個好不容易養大的小孩去上學就這樣意外死了,家屬的苦與悲痛,應該要有所補償。
如果受害人不是殘障,而是為正常女孩,若有一位男同學善心說要騎機車載女孩去上課,結果因為天雨路滑出車禍且因馬路施工道路中有坑洞未設警告標誌,兩人摔車,造成女孩要終身癱患。如果你是女孩家長,你會因為男同學善心助人,而不追究名是賠償責任嗎?對施工道路中有坑洞未設警告標誌,你會不想申請國賠嗎?好心就能免責?
也許這樣的舉例大家不見得聽得進去,也不見得願意設身處地為受害人家屬想想,但是我希望這樣的案例能引起多一點正面建設性的力量,真正去改善與增加殘障人士在社會上應該受到的專業照顧。而不是只是爭執在為何好心沒好報之上,讓我們的好心多做一點真正專業的照顧,多設一點無障礙設施吧。
我希望社會看待這個判決時,應該想的是,為何學校沒有無障礙設施。法官判學校該賠,就是希望學校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且應該注意特殊學生的需求。
為何都沒有學校要改呢?明明學校就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為何變成學校不敢收學生呢?該罵的是學校寧可花錢整修廁所,卻不願意做好無障礙設施。辦學者為何不願意改善教育環境,而是選擇逃避責任呢?為人師表遇到問題,不正面解決問題卻祇想逃避,怎麼會是這樣的心態呢?
特殊學生需要照顧,不是祇靠高中同學的善心,為何不設專門學校,為何不設專門照顧特殊學生的輔助人員,為何要苛求高中同學的善心來照顧其實需要國家社會扶助體系支持的特殊學生呢?
法官判高中同學固然讓人覺得好心沒好報,但是特殊學生需要的照顧不是同學的善心,而是國家社會更大的支援。法官判賠,也是讓高中同學知道,這是超過他能力的事,應該照顧特殊學生的是國家,不是同學。
為什麼台北市社會局不來設計一個玻璃娃娃就學輔助計畫,派專責有專業的輔助人員全天陪伴來幫助玻璃娃娃就學呢? 這樣發展不是更能發揮大家的愛心。
玻璃娃娃刑事案件的裁判書 有助了解法院調查的兩造說法。
5 則留言:
無論如何,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同等於判給社會上的愛心一個死刑。
沒有人會故意把人摔死,且對一個高中生來說,背一個玻璃娃娃並不是像顏家說的超過他的能力,連女生都可以背人了,何況男生?且背的是玻璃娃娃ㄝ!這純粹只是一個意外。
或許"過失殺人"有罪,不過如果因為幫助他人,卻不小心害人受傷這樣也要定罪,我想這樣造成的社會成本會更大!人心冷漠、見死不救,這筆罰那些一百多萬所付出的補償更大!
總之,若顏家不要說"這是遲來的正義",我想也不會造成社會這麼大的反彈!
其實這個事件如果能引起一般人對法律的興趣,進而去讀法官的判決書,而非只是聽任媒體報導角度的影響,這也算一次公民教育的機會。
認為這個判決會造成(人心冷漠、見死不救),絕對是言過其實,太過誇張的說法。因為民法150條與刑法24條(緊急避難),都已明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所以如果你看到人溺水或出車禍,你熱心去幫助救人,是不會受罰的。問題是本玻璃娃娃事件並非顏同學已有緊急危難需要救援。而是一般狀況下可注意而未注意所造成的過失行為。
如果是發生火災而熱心去幫忙抱顏同學下樓梯發生意外,依法是不會罰的。相信法官也一定會如此依法判決的。
如果你讀完刑事判決書,你應該會發覺,顏家其實對顏同學受傷後送醫的過程,質疑校方有隱瞞事實。但是刑事判決校方的體育課老師是勝訴的,也就是業務過失罪不成立。
但是刑事罪不成立,不表示民事上不須賠償,民事須賠償也並不表示刑事上有罪。
民事上,對侵權人的要求是回覆原狀,回覆原狀有困難時才以金額賠償,由於顏同學已死亡,自無法回覆原狀,所以判賠金額。
顏家會說遲來的正義,應該是指刑事雖然敗訴,終於至少民事上能夠勝訴。並無惡意,應該不是指責陳小弟是不正義的意思,應該不需要擴大解釋。
社會的反感,可能是受媒體採訪的角度所影響,其實不見得就是公正。
顏家可能對陳家並不諒解,所以才會提出民事告訴,他當然也可以不告陳家,也有可能是律師就訴訟技巧的建議,實際動機我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如果你是受害人家屬,發現原本不需去上體育課的孩子,老師也請他在教室自習的孩子,被同學"好心"抱去他原本不需要去的地下室體育館而跌死,恐怕受害人家屬很難諒解這樣的好心。
刑事裁判書中也可以發現許多證人之間的證詞矛盾,這事件不是像媒體上所說的如此簡單。我們應該多相信法官的判決,就算要質疑法官,也要依據法院審判時的證詞,而不是祇因為媒體上的片面之詞沒有全面了解就做出判斷。
就像你所舉的同一份裁判書,可以讓我們知道,這件事不能因為陳童自己說是好心就不需負過失賠償責任。
因為老師並沒有要求顏童要上體育課,這也是為何老師的刑事案判無過失責任之原因之一,因為老師未指示同學帶顏童去上課。
顏童原本並不想去地下室,是陳童說服他去,雖然陳童說顏童有同意,但是如果你是受害人家屬,恐怕也會懷疑這個說辭。
生命是無價的,7百萬元賠償並不算天價,況且法院很少照原告所求判賠,如果律師建議提高要求賠償金額應該並不令人覺得意外。
債權人(顏家)要求債務人(學校與陳家)賠償,不應該受到如此的責難,畢竟債權人才是事件中的無辜受害者。
更何況社會對殘障者的幫助原本就很不足夠,我們應該正面思考這件事,促成社會更多幫助殘障者的制度與社會福利法規。
畢竟我們生活在法治的社會中,任何人都有可能某一天會變成受害者(債權人)的,加害者(債務人)想逃避責任時,受害者總是希望法律能支援他至少拿回一些補償。
你所指的例子,如果黃姓家長認為老師只要是出於好心,願意接受照顧他的孫女,就不需負責任,那簽署一個切結書,對他的權益完全沒有損害。也許做法上可以調整,他們應該暗地裏簽,不要讓孫女知道,也不要上媒體。
但是黃姓家長會出來陳情,顯然是認為如果發生意外,如果導師有責任時,即使導師好心照顧孫女,他也有權利向導師求償。想保留這樣的求償權,表示他們心裏的想法其實和顏童家屬也頗接近,不是嗎?
如果正面想一點,這些身障者真的需要更多專門的學校,或是專門的教育人員,與輔助人員,而不是一般教育體系中老師的多一點照顧,為何我們的社會扶助與福利機構,好像有點事不關己,都把身障的教育扶助問題,推給教育單位。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