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5

玻璃娃娃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今天有個玻璃娃娃新聞,一位小朋友因為想幫助患有玻璃娃娃症的同學下樓梯,結果發生意外,導致玻璃娃娃症的同學死亡。高等法院判決小朋友與學校應該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新聞上的觀點覺得,這樣的判決會導致社會人情冷漠,幫人反而惹上麻煩,然而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院會如此判決,相信是認為小朋友雖然熱心助人,但是侵權行為也是事實,不能因為小朋友的善意,而改變其對侵權行為負的賠償責任。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醫師提供醫療服務都是善意的,但是醫師若有醫療疏失,則也不能因為其行為上的善意,而改變其需為疏失所造成的傷害賠償之責。

歷史上很多壞人做壞事時,也都認為他自己是善意的,雖然侵犯到別人的權利,但是卻覺得自己不是在做壞事,很多獨裁者也都認為自己是替天行道,為了國家民族的千秋大業,犧牲少數人的權益沒關係。這好像有點扯遠了,我認為大家應該多考慮的是責任保險,例如學校與醫師,甚至個人家庭都可以投保一些責任險,可以將受訴訟求償的責任風險移轉部份給保險公司。

1 則留言:

Pojen Huang 提到...

醫生這個例子的確舉的不好,我後來又舉了另一個同學幫忙的例子應該會好一點。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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