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6

負債七百萬的副教授

報上說,一個月收入8萬元的副教授,受過博士教育訓練的社會優秀份子,居然會負債七百萬,真是令人難以想像,是教育體系的錯,還是社會上奢迷的風氣太甚。教育界的人,特別是大學教授,通常給人應該是十分儉樸的生活態度,安貧樂道以追求學問真理,作為獲取人生最大的快樂來源。沒想到也會有刷卡度日,揮霍無度以致深陷債務的例子。700萬的債務,若以20%的年利率,每年要140萬的利息,光是利息相當於每月要付11萬元。以這位副教授的8萬月薪顯然永遠也還不完。但是法官顯然不認為這位副教授祇能賺8萬元,所以沒有准這位副教授的破產聲請。若這位副教授能賺到每月11萬以上,或是借到低於20%的貸款,他還是有機會可以在死亡前還掉這筆債務。以本利平均攤還法計算,若每月還7萬,利率降到10%,他需要17年才能還清這筆700萬的債務。

如果他是我的客戶,我會怎麼辦?我想首先是找是否有,再貸款做代償的可能,以求降低利率。低頭向家人與好友無息借款,以馬上降低負債。找較為普通朋友的起幾個每月1萬元的會,以求馬上降低高利率之負債。變賣所有有價值的動產,搬回與家人同住,或與人分租,將每月支出降至1萬元以內,盡可能拉長低利率債務的還款期限,例如分十年還家人的借款。在不影響教職的情況下,多兼一些工作,如補習班老師。如果有不動產,再辦一些盡可能長天期的二胎貸款。如果還有保險,解約所有的終身險,取回價值準備金,以求馬上降低高利率之負債。仔細安排每月的還款,不要有任何一期遲延,過一段時間(6個月到一年),讓大家相信你能準時還錢,再起會或再向家人與好友借款,以求加速降低高利率負債。將700萬20%負債,轉換成家人好友借100萬利率1%10年債務,每月要還九千;起一個40人每月1 萬,共40萬利率10%的40個月債務,每月要還一萬;假設所有動產變賣與保險解約能有100萬;則還有460萬20%的債務,若想15年還清,每月要還八萬。加上每月支出預算1萬,他得想辦法賺到8+1+0.9+1=10.9萬,若每小時兼課500元,每月需要在外上課58小時,如果週六週日都上滿6小時有48小時,每週晚上還要再兼2到3小時,應該有能力可以賺到足夠的錢。合會三年多後到期,可馬上再起另一個會,再加速還掉20%的債務。幾年後,家人或好友若有機會也要再多借點低利的借款。

7 則留言:

許利銘 提到...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曾經跟律師討論過,台灣的破產觀念跟美國是不一樣。在美國,還不起錢的人就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他們把破產當作是一種保護人性尊嚴的制度。破產等於財務的死亡,但是財務的死亡不等於生命的死亡。在度過一段破產的期間之後,債務就一筆勾銷,破產者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台灣的制度就不一樣了,申請破產是有錢人才能做的事情。因為申請破產需要錢,成立破產管理人也需要錢,而法官並不認同破產就不必還錢的觀念,所以破產者還得證明將來有能力可以還錢。在實務上,台灣只有公司可以申請破產,沒有看過個人申請破產保護的案例。台灣的做法就是「拖」,讓負債者的債務不斷利滾利,直到他生命結束的那天為止。如果他的繼承人不夠聰明,沒有去申請拋棄繼承的話,債務甚至可能傳給下一代。

許利銘 提到...

其次,我不建議跟朋友借錢。我的看法比較接近「穩健理財」這本書的作者Suze Orman(一個美國的CFP)的看法。

今天假如我欠銀行一千萬沒還,銀行也不會因此倒閉;但是如果我欠朋友一百萬沒還,朋友可能因此夫妻反目,也可能連累朋友跟著跳票、喪失信用。我寧可欠銀行錢也不要欠朋友錢。

負債是一種習慣,要戒除這種習慣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跟銀行辦了轉貸之後,錢就拿去花掉了,而不是拿去還前面一筆負債。要這種人去跟親戚朋友借錢,我擔心會害到更多人,而且這些人還是他最親近的人。

匿名 提到...

如果他是我的客戶,我會怎麼辦?我想首先是找銀行討論降低利率。
要不然就乾脆不要還了, 也不必積極兼課。即使負債者的債務不斷利滾利,不去還,銀行列壞帳就好;銀行最多只能去法院要求扣他的部份薪水。
當然,先前報載某些"惡質銀行",找有黑道背景的討債公司"非法" "暴力" 討債,另當別論。

匿名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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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jen Huang 提到...

不還而放著讓銀行執行扣薪,不是好方式,除非他將來薪水大增,否則永遠還不完。老了要退休時怎麼辦?

這年頭你想找朋友借,所謂朋友,還未必會有錢借你;有錢,也未必會借。但是不向這些親人好友借,又有誰願意低利借錢給一個已經信用不良的人呢?

匿名 提到...

永遠還不完就還不完。老了要退休時, 領月退。 法院也不會要求扣全部錢, 導致債務人不能生活。 不去還,銀行列壞帳就好。 銀行借錢給這種人是活該。
抱著這種態度銀行才會有誠意討論降低利率。
要這種人去跟親戚朋友借錢還銀行, 等於害到親戚朋友,肥了銀行或是討債公司。 絕對不可行

匿名 提到...

老了要退休==> 安啦!!!


《蘋果日報》:
律師林瓊嘉答:


依《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另未來施行勞工退休新制,依勞工退休金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也不得為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所以各項勞保給付、新制勞工退休金等,均不得查封執行。

===> 不要被銀行或是討債公司騙了

關於作者:認證理財顧問黃柏仁,致力於上班族之理財規劃服務,按這裡到上班族投資理財部落格閱讀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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