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台北地方法院95破字55號,判決鄭三和破產宣告成立,鄭三和只要完成破產程序,三年後即可聲請復權,所有債務在破產程序完成後,即一筆勾消。這是對所有卡債族的一大福音。這表示其實即使沒有新的破產法,只要法官願意接受社會的變遷,願意依據現有破產法來判決,也能成功解決卡債族的問題,讓卡債族有重生的機會。
本案鄭三和現有資產71萬元,每月收入1萬多元,負債305萬,負債為月收入(以15000估) 203倍,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的最高25倍以上可協商80期零利率還高很多。供破產的資產來源主要來自哥哥的贈與60萬元。破產程序費用需10萬元,所以債權人最後可得約61萬元,其他243萬元的債務在破產程序完成後,即一筆勾消。
相信這會讓很多債務人覺得燃起一線希望,只要家人能準備約債務的23% (=71/305)資金,經過與法官裁判,只要真的薪資夠低債務夠高(203倍),債權人多於一人,資產也足以支付10萬的破產程序費用,有剩餘供債權人平均分配,讓法官覺得具破產實益,就有可能得到重生的機會。
破產法失敗案例
註:明天起出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旅遊十天,除非我有機會上網,這段時間【上班族投資理財】將停止更新。
1 則留言:
祝旅遊愉快!!介紹一個荷蘭有名的建築:ING總部大樓,有機會可以安排去那裡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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