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貨幣共同信託基金原屬於信託法規範,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於證券交易法規範,信託法原本應依據導管原則,共同信託基金所收到的利息所得,應於當年度併入信託受益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利息收入,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移轉時不須繳證券交易稅。但由於封閉式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時是課證券交易稅,開放式基金申請買回時則免證券交易稅,且交易所得由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免了,只有分配收益時,才就位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之利息收入,而實際上為了避稅,國內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都不分配利息,國家根本收不到稅。
所以當貨幣共同信託基金要推出時,賦稅署要求一定要能課到稅,現在折衷的結果就是,比照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平常只有移轉時課稅證券交易稅,但很少人會如此,應該都會是申請買回,而在申請買回時同樣不需課證券交易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也不需依據導管原則於當年度課綜合所得稅,只有在分配收益時才課綜合所得稅,但增加強制收益分配的規定,現在有台新銀行、復華銀行已核准發行貨幣共同信託基金。一時還不查不到強制收益分配的規定內容為何。強制收益分配的規定會影響稅負的大小,及是否有避稅的空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